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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62488921074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 2010 年頒佈實施以來,在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以及無害化處理場所(以下稱“四類場所”)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公路和鐵路等交通幹線、國家自然保護區、動物與動物集貿市場、動物診療等場所之間,以及“四類場所”相互之間的“防護距離”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各地執法實踐來看,上述場所之間距離的認定和把握存在困難。為此,筆者在蒐集資料、開展調研的基礎上,提出《辦法》在實施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問題,重點圍繞動物防疫“防護距離”展開討論,提出了相應建議。

    1 《辦法》中“防護距離”有關問題辨析

    1.1 “防護距離”的可操作性不足

    《辦法》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屬於必須執行的剛性要求。但在落實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管理部門與群眾理解不一致、執行較難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信訪甚至訴訟案件為數不少,處理起來較為棘手。因此,釐清“防護距離”與動物防疫條件的關係非常重要。

    筆者認為,“防護距離”不應當屬於動物防疫條件的一票否決項。動物防疫條件是一項綜合性指標,它應當結合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有關場所選址佈局、防疫設施裝置執行情況,以及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措施落實情況綜合判斷。“防護距離”非常重要,較大的“防護距離”對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減少疫病傳播具有重要意義,但疫病傳播不僅僅取決於“防護距離”,還與其他動物疫病防護措施協同助力。“防護距離”可以考慮尋求替代措施,如進行風險評估,在低風險情況下,可以用其他措施替代之,以便基層更好執行。

    此外,中國國土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部分地區城市化程度較高、人員居住密集,“四類場所”與城鎮居民區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距離 500 米的條件難以落實,無法達到規定“防護距離”的要求,全國規定統一標準操作性差。以雲南省為例,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條件要求與雲南地少坡陡、人員居住分散、規模化養殖場數量少、基礎設施建設落後的問題產生衝突。特別是山多、地少的南方地區,養殖用地日趨緊張,嚴格執行“防護距離”會導致畜禽無地可養。對《辦法》實施以前建成使用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也會帶來無法獲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問題。再如新疆奎屯市,該市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約 130 戶,其中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可以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養殖場(戶)所佔比例不足 10%,另外 90% 養殖場(戶)的飼養場分散在城市的周邊,基本上不具備《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1.2 “防護距離”有待細化和完善

    設定“防護距離”的初衷是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這個積極意義應當充分肯定。但《辦法》部分條款較為原則,值得探討。以生活飲用水源地的“防護距離”為例:水源可分為飲用水地表水源和飲用水地下水源,從水源保護的角度看,其保護範圍又為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不同保護區又根據各自情況分為水域保護範圍和陸域保護範圍,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地理位置、水文、氣象、地質特徵、汙染特徵、潮汐等多因素確定保護的邊界。那麼《辦法》中距離飲用水源地的“防護距離”從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還是准保護區起算,起算點是水域保護範圍還是陸域保護範圍,再如自然保護區問題,防護距離要考慮各級自然保護區的“三區”(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因素,也要考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影響、動植物多樣性保護等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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