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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科幻故事鋪

    您的問題,知縣和知府,兩者是下級和上級的關係。知縣相當於現在的縣長,知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市長。來看看清朝的官員制度和各自的名稱吧。

    清朝的官員制度分文官和武官,從中央個地方任職地域不同又分為京官和地方官。官員有職位高低不同,又有品級之別。

    文官從上到下:中堂相當於宰相,現在的國務院總理;都察院左右御史紀檢部門;六部尚書相當於現在的六部部長;侍郎相當於副部長。

    地方官,總督幾個省的政軍一把手;巡撫,一省省長;知府,地方市長;知縣,一縣縣長。

    當然這些都是最大概的分類,裡面還有好多官員,體系非常龐大,非常複雜。

  • 2 # 書華36

    明清兩朝的地方分為大區,如湖廣、兩江、直隸、兩廣、陝甘、雲貴等。再往下為省,這兩級的官員為總督和巡撫,總督和巡撫互不直接統屬,直屬中央。再往下為道,道有些虛,大約管幾個府和州的督察和臨時性的工作。兩往下為府、州、縣。府轄縣,州一般不再設縣,直屬省管。府、州、縣都是地方實際政府。下面介紹一下知府、知縣的異同點。

    一、相同點:知府、知縣都是地方長官,知府是知縣的頂頭上司。知府一般為從五品、或五品,知縣一般為從七品、或七品。擔任者大都為文人,其功名以進士、舉人為多。掌管一方的政務,稅收、建設,安民,教化,治安等,兩者管的事務性質基本相同。知府、知縣都為吏部備案,皇帝委派。

    二、不同點,官的級別、品級不一樣,知府一般高知縣至少兩個品級,因此兩者的待遇差距也較大。兩者的許可權不一樣,知府有府兵,有少量的兵權,遇到緊急情況,知府要帶兵勤王,平叛等,對地方突發事件有臨機處置權。同時在科舉中的生員考試中,能透過考試確定生員資格。雖然生員沒有功名,但只有確定了生員資格的人才能參加省裡學政組織的秀才考試,進而才可考舉人、進士。確定生員資格的考試,開始由知縣組織確定。時間不長,後來大都收歸了知府負責,設州的由知州負責。

  • 3 # 史公子

    知縣是從秦漢以來一縣的主官,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七品芝麻官”,郡縣制是從秦朝開始全國推行,知縣主要就是管一縣的行政,有的還管軍事,知縣下面還有縣丞、典吏的不入流的小官,知縣屬於最低一級的政府官員。

    知府在有的時候也被稱為太守,是知縣的直屬上級,一府的最高長官,地位上基本上相當於現在一個地級市的市長和市委書記的聯合體。知府在古代也可以說是封疆大吏了。不是古語說“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可以看出知府的權利有多大了。

    總而言之,知府為知縣的上一級政府,品級權利都大不相同的,知府權力大,知縣權力小。

  • 4 # 飛哥講歷史

    清朝的知府和知縣的區別

    上下級關係

    自秦朝實行郡縣制後,郡成為主要行政區。郡的長官,秦稱郡守,漢稱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區是州,州官稱刺史,屬官有長史、司馬等。唐代在一些軍事重鎮,設節度使,屬官有行軍司馬、參謀、掌書記等。宋代州官稱知州,縣官稱知縣。明清改州為府,稱統知府

    知府,四品官,相當於現在的省長或者省轄市長,當然古代沒有書記,分工也沒有現在細緻,所以,權利巨大,管轄範圍內,一切事物,包括經濟、政治、司法、軍事(類似公安局)都是一手抓

  • 5 # 農民工歪說古今

    清朝知縣與知府的區別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品級,二是轄區。

    知縣為正七品,京縣(如大興、宛平等)知縣略高,為正六品。除此之外,聖人故里曲阜的知縣也是正六品,而且基本上都是由孔家人出任。知府為從四品,但順天府、奉天府除外,順天府、奉天府的主官稱尹,為正三品。

    知縣的轄區為一個縣,清朝的縣基本上和現在的縣級市、縣差不多,除了部分縣的名稱、地域範圍略有差別,基本與現在一致。知府的轄區為府,府通常下轄數縣不等。但是,清朝的府與現在的地級市是有一些差別的,更加類似於早年的專區、地區。府本身並沒有直管地域,連府衙也建立在下屬縣的地域之內。以揚州府為例,揚州府的府衙便建立在下轄江都縣的地域之內。換句話說,現在的揚州的三個市轄區(廣陵區、邗江區、江都區),除了小部分歸屬已經撤銷的甘泉縣,大部分都歸屬江都縣。而現在的地級市除了下轄縣和代管縣級市之外,一般都有自己的市轄區,而清朝的府是沒有的。

    清朝的知縣、知府是縣、府的主官,但是其職權範圍卻遠大於現在的縣委書記、縣長和市委書記、市長。以知縣為例,其不僅要管理縣域內的行政事務,還要管理民政事務、財政事務、司法事務、統戰事務等等,差不多就是現在縣四套班子和兩院的事務都由知縣總攬了。當然,知縣、知府畢竟只是一個人,不可能事必躬親,縣、府的具體事務是由屬官和吏來辦的,但決定、拍板必須經過知縣、知府。不過,有一個領域始終都不歸知縣、知府管,那就是科舉考試,縣試、府試,包括更高級別的鄉試都統一由各省提督學政及派駐學官管轄,知縣、知府無權插手。

    眾所周知,現在有所謂中管幹部、省管幹部、市管幹部之說。簡單說就是:省部級幹部為中管幹部,歸中組部統一管理。地方廳局級幹部為省管幹部,歸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以此類推。但是,清朝不同,清朝所有在編官員全部歸吏部統一管理。換句話說,知府不能任命下轄縣的知縣,也無權免去知縣的職務,其他同理。如果知縣與知府發生矛盾,只能由吏部出面協調,或者全部調離、或者將一方調離,又或者全部免職。但是,只有吏部有此許可權,即便是位列封疆的總督、巡撫也沒有人士任免權,只有建議權,即向吏部、甚至皇帝本人舉薦或者參劾下屬官員。當然,部分帶有特殊使命的欽差和獲得皇帝授權的官員除外。此外,吏和幕賓不屬於這個範疇,這些人的任免權是歸知縣、知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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