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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97944542892

    一、房屋徵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房屋徵收程式應當按照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符合相關征收條件的,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相關責任,具體情況下,中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房屋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 2 # 使用者6226267485596

    1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內容為清包工,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勞務,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必須選用簡易計稅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中,承包工程中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施工單位可採用簡易徵收,開具3%的普通增值稅發票。

    3建築工程中的老專案可以選擇為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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