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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裡沒有規定軍隊文職人員的服役年限。軍隊文職人員實行聘用制、委任制,委任制由上級任命,聘用制每五年續聘一次,只要考評合格,就可續聘,直到退休年齡。《華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第四章 招錄聘用第十六條 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適用於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以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第十七條 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一)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50週歲;(二)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45週歲;(三)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35週歲。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劃、釋出資訊、資格審查、統一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一組織實施。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應當履行退役安置程式,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和直接引進文職人員,由戰區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第二十條 對批准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實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二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結果,應當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第十章 人員退出第五十三條 文職人員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年齡5週歲。文職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第五十四條 實行委任制的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文職人員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職業病的;(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條 文職人員可以依法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者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國家釋出動員令或者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時;(二)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三)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四)正在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且須由本人繼續承擔的;(五)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條 文職人員自退出軍隊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關係即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文職人員檔案、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關係轉移地方的相關手續。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的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文職人員經濟補償。第五十八條 文職人員退出軍隊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並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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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可以到退休。重點看下述第五條。
下面介紹一下文職人員職業發展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文職人員職業穩定,發展路徑順暢,發展空間廣闊。
一是培訓體系。為提高文職人員可持續職業能力,確保文職人員素質始終適應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隊人員培訓體系,並接受軍事職業教育,區分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專業培訓和任務培訓四種類型,分級分類組織實施。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對文職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二是考評機制。文職人員考核評價突出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堅持靠素質立身、憑實績發展的政策導向。文職人員的考核型別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前考核等。
三是任用交流。文職人員實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結合的任用方式。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工作特別需要的也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
四是等級調整。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專業技術高階、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五是退出政策。文職人員符合國家和軍隊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是不得超過規定年齡5週歲。文職人員退休年齡統一按國家和軍隊規定執行;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後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轉移接續各種社會保障關係。實行委任制的文職人員辭職,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