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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94195285188

    救濟是指對權利侵害行為加以阻止、矯正、責令賠償的行為,是一種賦予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當事人訴諸法庭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補救的權利。救濟途徑的存在對權利的保障具有重大意義,沒有救濟,權利也無從談起。

    (一)救濟是實現權利有效保護的必然要求

    現代法治社會中,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需要滿足“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完整性要求對權利保護必須有一定的廣度,即應儘可能的將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權利納入保護範圍。有效性則要求權利保護能落到實處,而非僅停留在紙面上。如果不存在救濟制度,公民權利就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號,關於公民權利的相關規定也就如同猛虎失去了牙齒。即使相關規定十分完整,也不能滿足權利保護的有效性要求。

    (二)救濟是對個人權利的受損補救

    一個人的權利往往意味著他人要為此承擔義務,這種義務既包含著不予干涉的消極義務,也包含著主動履行的積極義務。無論是哪種義務,都可能因為義務人的不配合或故意侵害導致權利的落空。而權利的存在對於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當個人的權利被否定或受到損害時,應當能透過一個權威的公共裁判機構獲得救濟,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私力性質的救濟,從而使權利得以恢復或者損失得以彌補。

    (三)救濟途徑的存在保障了個人的主體獨立性

    個人之所以可以擁有主體的獨立性,就在於他擁有一系列權利,擁有自主決定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並因此獲益的自由。只有個人權利完整,個人的主體性和完整性才有保障。因此,對個人權利的侵害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對個人人格獨立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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