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權利有五個方面:
1、職工有權利得知所從事工作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用人單位有義務使職工瞭解從事該工作可能對身體造成的危害,並有責任對職工進行與其從事工作相適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培訓。
2、職工有權獲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有責任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為其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職工有權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予以拒絕。對於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給職工處分,更不得開除職工。
4、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危害職工健康安全的狀態和行為,並不得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5、職工在發生嚴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職工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緊急避險,並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用個單位的管理人員作出報告。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採取緊急措施避險而給職工以任何處分,也不得扣發職工的工資、獎金。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有四方面:1、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 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在勞動過程中,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往往容易造成傷亡事故。3、 在勞動過程中,職工有義務聽從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生產指揮,不得隨意行動。4、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險情時,有義務向管理人員報告。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權利有五個方面:
1、職工有權利得知所從事工作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用人單位有義務使職工瞭解從事該工作可能對身體造成的危害,並有責任對職工進行與其從事工作相適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培訓。
2、職工有權獲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有責任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為其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職工有權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予以拒絕。對於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給職工處分,更不得開除職工。
4、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危害職工健康安全的狀態和行為,並不得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5、職工在發生嚴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職工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緊急避險,並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用個單位的管理人員作出報告。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採取緊急措施避險而給職工以任何處分,也不得扣發職工的工資、獎金。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有四方面:1、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 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在勞動過程中,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往往容易造成傷亡事故。3、 在勞動過程中,職工有義務聽從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生產指揮,不得隨意行動。4、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險情時,有義務向管理人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