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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淳幀通安

    如果要從以袁黃為中心去考察古人的慈善事業如何做的話,我認為這種方式就是“勸善”!“著書立說去勸善”!而且這種方式對後世的影響力十分巨大。

    慈善事業,是任何時代都不可或缺的社會暖流,正因為這股暖流的存在,天地的正能量生生不滅。今日如此,古人如此。在古代,特別是明末,關於慈善事業做的最為典型,起到的影響作用最大的代表莫過於袁黃袁了凡。

    袁黃(1533年—1606年),初名錶,後改名黃,字慶遠,又字坤儀、儀甫,初號學海。了凡先生在他的前半生,因雖滿腹才華,卻屢屢不得志,鬱鬱寡歡中,後來識得棲霞山的雲谷禪師,因此,在雲谷禪師的點化下立志改過遷善,從此改名“了凡”,人稱袁了凡。

    下面我們還是以袁了凡的名字作為袁黃的稱呼更合文理。

    提到慈善事業,在中國古代慈善事業上,袁了凡以自己一生切身透過修善立德的方式,從而達到真正的改變命運,為世人楷模。同時,袁了凡還是中國古代迄今為止,為世人所知的第一位具名的善書作者,所作善書《了凡四訓》,是在袁了凡辭官歸鄉之後,以自己一生修德造命的案例來勸導自己的兒子袁天啟,要“摒棄浮躁,懂得修身立命,命自我造的道理”所作。

    《了凡四訓》這本善書,確切來說應該屬於一部家訓,整體內容總共分四篇:《第一篇:立命之學》、《第二篇:改過之法》、《第三篇:積善之方》、《第四篇:謙德之效》,其中融匯了道教哲學中“人的先天命運是可以算定的”,又融通了佛教佛理的因果說“人生的命運是可以透過修善來改變的:即極善之人可改運(改好),極惡之人可改運(改壞)”,又滲透了儒家忠君愛國也是一大善業的思想。三教融通來勸導世人改過遷善、種德立命、修身治世,從強調“治心”入手,提倡以記“功過格”的方式進行自我督導來實現修身立命之法。

    這一方法,自從《了凡四訓》這本善書問世後,被眾多人推崇,當時在社會上十分流行,以至於今天這種自我督導的修善方式仍然不為過時,效仿者眾。

    總之《了凡四訓》這部書,不但勸人向善,還教會世人許多安身立命的道理。

    下面,我們摘錄部分《了凡四訓》精彩語句以饗讀者:

    1、人未能無心,終為陰陽所縛,安得無數?但惟凡人有數,極善之人,數固拘他不定,極惡之人,數亦拘他不定。 2、福有福始,禍有禍先,此心果謙,天必相之。

    當然,關於了凡四訓的具體內容,在此無法逐字逐句去論述,各位如果比較感興趣,推薦可以自己去閱讀,比如網路的電子版,同時也有各國學館、寺廟結緣善書處,基本都有《了凡四訓》這本善書在流通。總之,人一心求善,此書不難獲得。如果您有時間能夠定下心來慢慢將其從頭至尾去品讀,相信必會開卷有益,您也會和了凡先生一樣,至少對自己的人生命運也會處之泰然,不再盲從、憂愁、迷信。

    明末,以袁了凡為中心的慈善事業,這種透過著書立說來“勸善”的慈善方式,不僅對明末以後江南地區的民間慈善事業起到了思想指導作用,也對清代以至以後的善書編撰起到了啟蒙作用。實在是開歷史之先河,後世功德無量。

  • 2 # 小魚挑燈讀歷史

    古代官方慈善工作做得最好的應該是宋代。宋代在各個領域都出現了相應的慈善組織,收養乞丐、殘疾者和孤寡老人有“福田院”、“居養院”;病有“安濟院”、“惠民藥局”;死有“漏澤園”;兒童有“舉子倉”、“慈幼局”……這些都是官辦性質的慈善組織和福利機構。

      與此同時,官府鼓勵民間參與到慈善活動中來,出現了不少由私人主持的有一定規模的慈善機構,誕生了一批“慈善明星”。如著名理學家朱熹,在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創設“社倉”,備荒救災,地方政府撥給一定的平價糧,由鄉間人士負責經營管理。

      同樣的,“先天下之憂而憂”的范仲淹,則在蘇州創設“義莊”,置良田十餘頃,將每年“所得租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劉宰、黃震、真德秀等中國古代慈善明星,都是宋代人。

      到了明清時期,中國古代民間慈善組織進一步壯大,幾乎涉及所有社會領域,系中國古代民間慈善組織最為活躍的一個時期。

      明清時期,社會上以“會館”形式出現的各種新型互助救濟組織,則直接推動了民間慈善事業的大發展。

      會館,是一種地緣性、行業性十分明顯的鄉幫組織,其開館目的是“答神庥、篤鄉誼、萃善舉”。說白了,會館就是老鄉和同業者的互助平臺,其作用突出表現在捐資助學、助喪、施醫、濟貧諸方面。

      如清福建人陳宗蕃在北京創設的“福建同鄉會館”,開宗明義為“鄉中試子來京假館之所,以恤寒而啟後進也”;徽商所開設的會館常附設“殯舍”、“義冢”、“義莊”,為死者、病者提供免費服務。

      分攤集資好理解,就是入會者平均攤捐款項。而抽取提成,則是根據各入會者生意和收入的大小、多少而定,如清光緒三十二年,蘇州“石業公所建立學堂兼辦善舉”,其常年用款便是採取抽提的辦法,由17家石作坊議定,“每做一千文生意,提出二十文;每工一日,捐錢四文”。

      需要說明的是,現代慈善活動中不時發生的“逼捐”現象,在古代也存在,不少時候的捐款,都帶有強制性質。不只如此,對不能及時捐付款項的,還有強制“罰款”規定。如清嘉慶二十二年北京藥行議定:每月正月初一要準時到會館交銀錢,“毋得遲延。

    如午刻不到,罰銀二兩。”

      至於用行政命令要求捐款的,就更多了。如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臨汾大地震後,山西便發要求全省的公職人員捐款賑災,給災民建房子,不捐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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