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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輕輕的風123678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定義,首先強調的是必須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來組建專業合作社,確保了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第二是強調了自願原則,也就是農民群眾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專業合作社。第三是規定入社社員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是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第四是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是互助性經濟組織,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市場主體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的原則,首先是其成員主體是農民,至少要佔到成員總數的80%。法律明確規定,成員總數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其目的是從法律上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的利益。第二是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只要加入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就可以獲得其提供的服務,同時,專業合作社必須為全體成員謀利,而不是為少數人謀利。第三是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充分體現和尊重農民群眾的經營自主權,這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規定和國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主要體現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成員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決權。從法律上防止了少數出資額或者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對專業合作社的操縱,同時對此部分成員設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決權。第五是盈餘主要按成員與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其目的是鼓勵成員多透過專業合作社對外銷售產品,以形成規模優勢,獲取更高的利益。

    產力和生產關係互相依存,互相制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普遍規律,古往今來,概莫能外。適應不同生產力水平,生產關係有多種組織形式、多種發展形態。進入市場經濟以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集約化的工商業壟斷,組織起來成為農戶的必然選擇,合作社是各國農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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