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之所以規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是因為該行為給自由競爭、其他競爭者以及消費者帶來諸多危害。具體來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破壞完全的自由競爭秩序,我們可以借用經濟學中的“價格理論”對之進行分析和探討。
產品的價格是供給與需求雙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需求是人們在一定時期內按給定的價格需要購買的某種商品數量。
影響需求的因素主要是價格和需求條件。在需求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商品的價Grand SantaFe低,人們購買該種商品的數量就越多。若需求條件發生了變化,那麼消費者購買慾望也會隨之變化。需求與供給均影響產品的價格,當供給變化時,產品的價格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供給是企業在給定價格水平的一定時間內能夠提供的某種商品的數量。
影響供給的因素是價格和供給條件的變化。在供給條件既定的條件下,商品的價Grand SantaFe高,其供給就越多。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供給條件發生變化,產品的供給量也會發生變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既起到指示器的功能,又起到驅動器的功能。
價格對市場競爭的作用如下:
(1)價格可以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社會資源在需求者之間進行分配,主要是透過價格調整進行的。
(2)市場競爭機制主要是透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
透過上述分析可知,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違背了經濟學中的成本理論和價格理論,而成本和價格是影響自由競爭的兩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破壞完全的自由競爭秩序,反壟斷法對之必須進行規制,以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
其次,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存在,不利於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過去人們是從合理配置資源的目的出發,承認某些行業的自然壟斷地位。然而,實踐證明,任何壟斷行業都是以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在技術革新方面的因循守舊和保守主義為特點的。壟斷企業為了取得最大的壟斷利潤,常常將價格提到大大高於成本的水平,從而使部分社會收入不合理地從消費者手中轉移到自己的手中。例如,儘管從德國科隆往美國洛杉磯打電話的費用事實上僅是科隆市區內電話費用的一半,但是因為國家電信的壟斷,世界各國的國際話費一般都大幅度高於國內話費。1此外,壟斷企業為了維護壟斷高價,還往往降低生產數量,減少對市場的供給,從而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嚴重扭曲。另外,包括壟斷企業在內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其競爭力遠遠超過相關市場上的其他競爭者,因此,該類企業在制定自己的銷售策略時可忽視其他競爭者之存在。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該類企業往往傾向於透過對其產品或服務價格政策的變動,來影響市場供求狀況,進而影響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如果像亞當·斯密的著名論斷那樣,市場經濟由看不見的手指導,那麼,價格制度就是看不見的手用來指揮經濟交響樂隊的指揮棒。”
最後,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排除、妨礙、限制了競爭,其他經營者被拒於相關市場之門外,不能正常地、公平地參與競爭,其利益受到了損害。從居於支配地位企業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對其濫用行為的規制好像是對其不利而僅僅對其競爭對手有利。從短期來看,居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如牟取暴利的行為可使其在短期內獲得高額利潤;但是從長遠來看,由於在相關市場領域內長期缺乏實質性的競爭,該類企業就會安於現狀,不思進取,從而失去競爭活力,至此該類企業不再注意經營管理水平,在技術上停滯不前,對新進入該相關市場的生產可替代產品的其他行業或國外的經營者失去抵抗力,從而最終毀滅了“自己”。換一個角度講,反壟斷法對支配地位濫用行為進行規制在以下三方面有益於經營者:
第一,經營者也是購買者,其享有反壟斷法對購買者或者消費者所帶來的好處,如降低價格、提高質量、改善服務;
第二,反壟斷法透過對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維護了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對投資者和企業家開放了市場,為其他經營者引進了資金和先進的技術,使經營者受益;
最後,經常在充滿激烈競爭的國內市場上練過兵的經營者可以大大提高其競爭實力,在國際市場上很有可能獲得成功,因為國內市場的競爭強化和鍛鍊了其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競爭所需要的素質,使其不僅具有更完善的經營管理和革新性,而且在分配、銷售和組織結構上更科學、更合理。可想而知,在國內沒有競爭壓力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罕有成功者。因此反壟斷法必須規制支配地位濫用行為,以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從而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由於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破壞了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消費者不能得到質高價優的商品,無奈不得不購買一些質次價高的商品,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在中國,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主體主要是公用企業,該類企業的濫用行為以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為其典型形式。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表現為具有支配地位企業的掠奪性定價行為,該類企業不僅將其競爭者逐出相關市場,而且可能透過壟斷高價(以彌補掠奪性定價所受損失)來盤剝消費者。即使該類企業不制定壟斷高價,但由於該市場上缺乏了競爭,產品質量就不能得到保證,消費者因無其他替代產品可供選擇,消費者的最終利益受到了損害。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受損害,必須規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規制該類行為所採取的措施是透過保護競爭機制不受扭曲,以發揮市場機制最佳化配置資源的作用,從而提高經濟效率並可惠及消費者。
反壟斷法之所以規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是因為該行為給自由競爭、其他競爭者以及消費者帶來諸多危害。具體來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破壞完全的自由競爭秩序,我們可以借用經濟學中的“價格理論”對之進行分析和探討。
產品的價格是供給與需求雙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需求是人們在一定時期內按給定的價格需要購買的某種商品數量。
影響需求的因素主要是價格和需求條件。在需求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商品的價Grand SantaFe低,人們購買該種商品的數量就越多。若需求條件發生了變化,那麼消費者購買慾望也會隨之變化。需求與供給均影響產品的價格,當供給變化時,產品的價格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供給是企業在給定價格水平的一定時間內能夠提供的某種商品的數量。
影響供給的因素是價格和供給條件的變化。在供給條件既定的條件下,商品的價Grand SantaFe高,其供給就越多。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供給條件發生變化,產品的供給量也會發生變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既起到指示器的功能,又起到驅動器的功能。
價格對市場競爭的作用如下:
(1)價格可以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社會資源在需求者之間進行分配,主要是透過價格調整進行的。
(2)市場競爭機制主要是透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
透過上述分析可知,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違背了經濟學中的成本理論和價格理論,而成本和價格是影響自由競爭的兩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破壞完全的自由競爭秩序,反壟斷法對之必須進行規制,以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
其次,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存在,不利於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過去人們是從合理配置資源的目的出發,承認某些行業的自然壟斷地位。然而,實踐證明,任何壟斷行業都是以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在技術革新方面的因循守舊和保守主義為特點的。壟斷企業為了取得最大的壟斷利潤,常常將價格提到大大高於成本的水平,從而使部分社會收入不合理地從消費者手中轉移到自己的手中。例如,儘管從德國科隆往美國洛杉磯打電話的費用事實上僅是科隆市區內電話費用的一半,但是因為國家電信的壟斷,世界各國的國際話費一般都大幅度高於國內話費。1此外,壟斷企業為了維護壟斷高價,還往往降低生產數量,減少對市場的供給,從而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嚴重扭曲。另外,包括壟斷企業在內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其競爭力遠遠超過相關市場上的其他競爭者,因此,該類企業在制定自己的銷售策略時可忽視其他競爭者之存在。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該類企業往往傾向於透過對其產品或服務價格政策的變動,來影響市場供求狀況,進而影響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如果像亞當·斯密的著名論斷那樣,市場經濟由看不見的手指導,那麼,價格制度就是看不見的手用來指揮經濟交響樂隊的指揮棒。”
最後,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排除、妨礙、限制了競爭,其他經營者被拒於相關市場之門外,不能正常地、公平地參與競爭,其利益受到了損害。從居於支配地位企業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對其濫用行為的規制好像是對其不利而僅僅對其競爭對手有利。從短期來看,居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如牟取暴利的行為可使其在短期內獲得高額利潤;但是從長遠來看,由於在相關市場領域內長期缺乏實質性的競爭,該類企業就會安於現狀,不思進取,從而失去競爭活力,至此該類企業不再注意經營管理水平,在技術上停滯不前,對新進入該相關市場的生產可替代產品的其他行業或國外的經營者失去抵抗力,從而最終毀滅了“自己”。換一個角度講,反壟斷法對支配地位濫用行為進行規制在以下三方面有益於經營者:
第一,經營者也是購買者,其享有反壟斷法對購買者或者消費者所帶來的好處,如降低價格、提高質量、改善服務;
第二,反壟斷法透過對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維護了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對投資者和企業家開放了市場,為其他經營者引進了資金和先進的技術,使經營者受益;
最後,經常在充滿激烈競爭的國內市場上練過兵的經營者可以大大提高其競爭實力,在國際市場上很有可能獲得成功,因為國內市場的競爭強化和鍛鍊了其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競爭所需要的素質,使其不僅具有更完善的經營管理和革新性,而且在分配、銷售和組織結構上更科學、更合理。可想而知,在國內沒有競爭壓力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罕有成功者。因此反壟斷法必須規制支配地位濫用行為,以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從而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由於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破壞了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消費者不能得到質高價優的商品,無奈不得不購買一些質次價高的商品,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在中國,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主體主要是公用企業,該類企業的濫用行為以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為其典型形式。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表現為具有支配地位企業的掠奪性定價行為,該類企業不僅將其競爭者逐出相關市場,而且可能透過壟斷高價(以彌補掠奪性定價所受損失)來盤剝消費者。即使該類企業不制定壟斷高價,但由於該市場上缺乏了競爭,產品質量就不能得到保證,消費者因無其他替代產品可供選擇,消費者的最終利益受到了損害。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受損害,必須規制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為。規制該類行為所採取的措施是透過保護競爭機制不受扭曲,以發揮市場機制最佳化配置資源的作用,從而提高經濟效率並可惠及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