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突發事件處置能力提出新要求。
隨著社會改革深入、利益關係調整、維權意識提高以及各類不穩定、不確定、不和諧因素的增多,群體性、突發性、交織性的事件呈現多發易發高發的趨勢,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一線處警民警隨時都有可能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如不能妥善應對、果斷處置,勢必引發嚴重後果。
這不僅要求處警民警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極強的敏感性,還要有創新的工作思維、冷靜的處置態度和果斷的處理措施。
2、對網路媒體應對能力提出新要求。
3、對開展群眾工作能力提出新要求。
但是隨著社會的轉型變革、矛盾的凸顯變化、利益的格局調整,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也在隨之發生著變化,作為與群眾直接面對面、打交道的基層公安民警在“懂群眾語言、懂群眾溝通、懂群眾心理”和“會調解、會宣傳、會服務”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4、對嚴格規範執法能力提出新要求。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更加迫切、用法律維權的意識更加強烈,特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的形勢下,規範執法不僅是社會法制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對民警執法最根本的要求,當前在公眾媒體的廣泛關注、執法公開透明的大環境、大背景下,任何一個小小的執法瑕疵都可能引發熱點炒作,對民警執法理念、執法宗旨、執法細節都提出了更規範的要求。
5、對科技資訊化應用能力提出新要求。
公安資訊化建設是當前公安機關推進創新改革的一項要求,也是未來警力和戰鬥力的重要增長點。
科技資訊化應用在公安機關開展社會管理、偵查破案、服務民生等方面都顯得尤其重要,特別是隨著“智慧公安”、“數字公安”、“網路公安”建設的不斷推進,人口管理、案件辦理、情報處理、圖象研判、辦公平臺等管理系統均不斷向深度和高階應用拓展,這就對公安民警科技資訊化應用和實際操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對自我拒腐防變能力提出新要求。
基層公安民警雖然職位不高,權力不大,但整天與社會陰暗面打交道,接觸的人和事比較特殊,稍不注意,就容易被拉下水。
特別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出臺了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的“八項規定”和反對“四風”、從嚴治黨等系列的規章制度,公安部也相繼出臺了“五條禁令”、“三項紀律”等警紀警規,規範約束了民警的日常行為。
一但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價值觀發生偏離、把握不住底線,就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人員應提升的能力:
一、藉助“五個平臺”,提升捕捉案件線索能力
藉助政法機關資訊共享平臺,與其他機關建立良好的資訊共享機制。藉助線索移交平臺,與紀檢、監察部門建立線索移交機制。
藉助資訊共享平臺,與審計、房產管理等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發揮各自優勢,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藉助進農村、進農戶、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進社群“送法進基層”平臺,深入群眾,掌握資訊,從中甄別、發現職務犯罪線索。
二、改進初查方式,提升初查取證能力
隱蔽初查意圖。應靈活運用聲東擊西、外圍突破、“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等初查策略,採取以案隱案、常規性預防調查等方法進行初查,實現初查行動公開,初查意圖隱蔽。
快速展開初查。對案件線索篩選評估決定初查後,應迅速展開調查,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初查任務,牢牢把握主動權。
全面調取證據。一方面,應確立“由證到供、證供互動”辦案理念,將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收集證據上。
在初查基本形成完善的證據鏈條基礎上,立案後補充必要的嫌疑人口供,達到快速立案、快速偵結的目的。
三、做到“五個善於”,提升傳喚訊問能力
善於制定有針對性的訊問提綱。在首次訊問前,應根據初查物件閱歷經歷、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資訊,有針對性地制定訊問提綱,切實掌握訊問主動權。
善於把握訊問技巧尺度。嚴格把握政策攻心與威脅、欺騙與謀略、引誘與疏導、誘供與策略承諾、誘供與教育啟發等的界限和尺度。充分運用初查中獲取的證據,找準突破口和切入點,由證到供、證供互動,順藤摸瓜,迅速突破被訊問人思想防線,並從中尋找蛛絲馬跡,擴大戰果。
善於選擇有利時機出示證據。應根據訊問進展情況,抓住有利時機,出示初查中獲取的證據,營造給被訊問人造成心理壓力的訊問氛圍,促其消除僥倖心理,主動配合偵查辦案。
善於打好心理戰。訊問中,根據被訊問人下意識的動作、轉瞬即逝的面部“微表情”,迅速解讀、掌握其心理,及時調整訊問思路和方法,達到出奇制勝、一招制敵的訊問效果。
善於透過人性化辦案開展“情感攻心”。在辦案中,應始終堅持“人性化”辦案,文明辦案,尊重被訊問人的人權,使其真心悔罪,如實供述。
四、學會換位思考,提升收集固定證據能力
經常進行“回頭看”。經常組織辦案人員對以往證據發生變化而“瘦身”的案件進行逐案剖析,認真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的辯解理由,查詢偵查環節存在的疏漏和薄弱之處,汲取教訓,提高收集、固定證據的精細意識。
加強證據審查分析。一方面,製作職務犯罪案件證據體系表。針對不同性質、不同罪名的職務犯罪案件,分別製作詳細、完整、層次清晰的證據體系表。
1、對突發事件處置能力提出新要求。
隨著社會改革深入、利益關係調整、維權意識提高以及各類不穩定、不確定、不和諧因素的增多,群體性、突發性、交織性的事件呈現多發易發高發的趨勢,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一線處警民警隨時都有可能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如不能妥善應對、果斷處置,勢必引發嚴重後果。
這不僅要求處警民警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極強的敏感性,還要有創新的工作思維、冷靜的處置態度和果斷的處理措施。
2、對網路媒體應對能力提出新要求。
3、對開展群眾工作能力提出新要求。
但是隨著社會的轉型變革、矛盾的凸顯變化、利益的格局調整,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也在隨之發生著變化,作為與群眾直接面對面、打交道的基層公安民警在“懂群眾語言、懂群眾溝通、懂群眾心理”和“會調解、會宣傳、會服務”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4、對嚴格規範執法能力提出新要求。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更加迫切、用法律維權的意識更加強烈,特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的形勢下,規範執法不僅是社會法制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對民警執法最根本的要求,當前在公眾媒體的廣泛關注、執法公開透明的大環境、大背景下,任何一個小小的執法瑕疵都可能引發熱點炒作,對民警執法理念、執法宗旨、執法細節都提出了更規範的要求。
5、對科技資訊化應用能力提出新要求。
公安資訊化建設是當前公安機關推進創新改革的一項要求,也是未來警力和戰鬥力的重要增長點。
科技資訊化應用在公安機關開展社會管理、偵查破案、服務民生等方面都顯得尤其重要,特別是隨著“智慧公安”、“數字公安”、“網路公安”建設的不斷推進,人口管理、案件辦理、情報處理、圖象研判、辦公平臺等管理系統均不斷向深度和高階應用拓展,這就對公安民警科技資訊化應用和實際操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對自我拒腐防變能力提出新要求。
基層公安民警雖然職位不高,權力不大,但整天與社會陰暗面打交道,接觸的人和事比較特殊,稍不注意,就容易被拉下水。
特別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出臺了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的“八項規定”和反對“四風”、從嚴治黨等系列的規章制度,公安部也相繼出臺了“五條禁令”、“三項紀律”等警紀警規,規範約束了民警的日常行為。
一但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價值觀發生偏離、把握不住底線,就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人員應提升的能力:
一、藉助“五個平臺”,提升捕捉案件線索能力
藉助政法機關資訊共享平臺,與其他機關建立良好的資訊共享機制。藉助線索移交平臺,與紀檢、監察部門建立線索移交機制。
藉助資訊共享平臺,與審計、房產管理等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發揮各自優勢,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藉助進農村、進農戶、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進社群“送法進基層”平臺,深入群眾,掌握資訊,從中甄別、發現職務犯罪線索。
二、改進初查方式,提升初查取證能力
隱蔽初查意圖。應靈活運用聲東擊西、外圍突破、“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等初查策略,採取以案隱案、常規性預防調查等方法進行初查,實現初查行動公開,初查意圖隱蔽。
快速展開初查。對案件線索篩選評估決定初查後,應迅速展開調查,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初查任務,牢牢把握主動權。
全面調取證據。一方面,應確立“由證到供、證供互動”辦案理念,將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收集證據上。
在初查基本形成完善的證據鏈條基礎上,立案後補充必要的嫌疑人口供,達到快速立案、快速偵結的目的。
三、做到“五個善於”,提升傳喚訊問能力
善於制定有針對性的訊問提綱。在首次訊問前,應根據初查物件閱歷經歷、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資訊,有針對性地制定訊問提綱,切實掌握訊問主動權。
善於把握訊問技巧尺度。嚴格把握政策攻心與威脅、欺騙與謀略、引誘與疏導、誘供與策略承諾、誘供與教育啟發等的界限和尺度。充分運用初查中獲取的證據,找準突破口和切入點,由證到供、證供互動,順藤摸瓜,迅速突破被訊問人思想防線,並從中尋找蛛絲馬跡,擴大戰果。
善於選擇有利時機出示證據。應根據訊問進展情況,抓住有利時機,出示初查中獲取的證據,營造給被訊問人造成心理壓力的訊問氛圍,促其消除僥倖心理,主動配合偵查辦案。
善於打好心理戰。訊問中,根據被訊問人下意識的動作、轉瞬即逝的面部“微表情”,迅速解讀、掌握其心理,及時調整訊問思路和方法,達到出奇制勝、一招制敵的訊問效果。
善於透過人性化辦案開展“情感攻心”。在辦案中,應始終堅持“人性化”辦案,文明辦案,尊重被訊問人的人權,使其真心悔罪,如實供述。
四、學會換位思考,提升收集固定證據能力
經常進行“回頭看”。經常組織辦案人員對以往證據發生變化而“瘦身”的案件進行逐案剖析,認真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的辯解理由,查詢偵查環節存在的疏漏和薄弱之處,汲取教訓,提高收集、固定證據的精細意識。
加強證據審查分析。一方面,製作職務犯罪案件證據體系表。針對不同性質、不同罪名的職務犯罪案件,分別製作詳細、完整、層次清晰的證據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