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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說港澳臺

    承襲集權

    首先,秦朝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全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立法、司法、監察等各種權利都操於皇帝一人之手,實行君主一人專制獨裁,“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從中央的丞相到地方上的郡守、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漢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未有所改。

    其次,漢承襲了秦朝實行的以丞相為核心的中央官制。

    監察承襲

    秦代的中央監察機關稱御史府,亦稱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寺。御史府之長是御史大夫,《漢書·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秦御史府中還設有御史中丞,直接輔助御史大夫監察百官。故《初學記·職官下》雲:“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貳大夫。”秦御史大夫位高權重,“掌副丞相”,他的首要任務是輔佐丞相總理國政,參與朝儀,謀儀大略,朝廷每有大政,如立君、立嗣、慶典、祭祀等,丞相都要與御史大夫共同商議。所謂“議大政,必下丞相御史”。御史大夫作為御史府的長官,本職是“典正法度”,“舉劾非法”。另外還掌管制詔和公卿奏章。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主要屬吏,御史中丞處於宮廷之中,隨侍皇帝左右,是皇帝的近臣,因此職高位重,不僅監察朝廷及皇室,同時還負責監察百官公卿、主管公卿的奏章等。

    秦始皇為了加強對地方各級政權的監督,在地方設定監察官員,稱監郡御史或稱監御史。《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秦官,掌監郡。”秦統一後,在郡一級普遍設定了監郡御史,監郡御史隸屬於御史大夫。它的主要任務是掌監郡,代表皇權監察地方官吏。由此可見,秦朝已從中央到地方普遍設定御史司監察,並置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這標誌著秦朝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已經確立。

    漢代的監察制度是與秦朝一脈相承的,但也有改革和發展。劉邦建立漢朝的統治後,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礎上,在中央繼續實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中樞職官的三公制官僚體制。中央的監察機構仍襲秦制:御史府之長———御史大夫是全國最高的監察官,又是“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副貳———御史中丞專掌糾察百官。在地方,漢高祖劉邦放棄了對地方的監察,《後漢書·百官志》:“秦有監御史,監諸郡,漢興省之。”致使地方吏治日趨腐敗。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部分地區恢復了御史監郡制度。漢武帝時期,廢除了監郡御史,並在公元前106年設立十三部刺史,駐地專司監察地方。《漢書·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十三部刺史皆隸屬於中央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府,有御史中丞具體督管,在地方設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設定,表明中國古代封建國家的地方監察制度已趨於基本形成。

    官吏選任

    秦和漢初官吏選任主要有察舉與徵辟。所謂察舉,主要是中央與郡國長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皇帝推薦各種人才,如賢良方正、孝廉、茂才異等。大約二十萬人推薦一人,推薦後,由皇帝加以考試,然後任官。徵辟,又分徵召與辟舉。徵召是對全國特別有名望的人才,由皇帝派專人去聘任;辟舉也叫闢除,是由中央或郡國長官對所轄部門或地區內有名望的人加以聘任,闢為自己的幕僚屬吏。關於秦漢的選任制度,《史記》中說,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徵,待詔博士”。劉邦於漢十一年下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我能尊顯之。”文帝時,下詔舉賢良方正。武帝以後,又有秀才、孝廉之選。

    另外,漢朝還承襲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賦稅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等。

    民族關係承襲

    秦朝建立統一的多民族的郡縣制國家。西漢時,中原和西域各族、西南少數民族的關係都得到加強。

    思想文化

    秦朝採取法家思想,焚書坑儒;西漢則吸取法家、道家的合理成分,後又改造和發揮儒家學說,強調天人合一,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

  • 2 # 沒錢就要多讀書

    如果說“漢承秦制”之體系是領兵打仗的將軍,那黃老學說就是將軍身邊的軍師。所以今天,一勺就具體分析黃老學說是如何輔助漢初時期的“漢承秦制”!

    先來了解什麼是黃老學說:黃老學說是道家的主要流派,興起於戰國時期。這一流派的學者尊傳說中的黃帝和老子為創始人,故稱為“黃老學派”,其主流思想,則被稱為“黃老學說”。黃老學說的特點就是相容幷包,以道、法為主的同時,又兼採陰陽家、儒家、墨家、名家的思想。主張君主治國“無為而治”、“省苛事,薄賦斂,毋奪民時”、”事逾煩,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等等。

    在漢初朝野上下那種鋒鏑餘生、勞極思息的狀態下黃老學說無疑是給君臣打了一注強心劑。高祖、惠帝、呂后、張良、蕭何、曹參、陳平等人無一不是黃老學說的信奉者。

    在歷經秦朝暴政和楚漢戰爭之後,無論是社會現狀還是人心所向,都急需休養生息,漢初實行的“無為而治”,雖然與秦朝時期的嚴刑苛政幾乎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轉變,但是它的實質依舊是“法治”。所謂的清靜無為,只不過是糾正了秦朝對法治的濫用,而法治的立場終究還是嚴守不失。畢竟道和法,本就是一家。高祖劉邦在攻入關中時就有過這樣的表態:“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史記·高祖本紀》)

    因此,對漢初“無為而治”更為深刻的理解,應該是“其無為者,以欲‘無不為’也”。也就是說,所謂無為,就是希望更有為之或者更能為之。秦朝這個燙手的“山芋”,接手過來本就不容易,為了不至於“吃虧”,於是既要“漢承秦制”,還必須以黃老學說在一旁潤色,方可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以鞏固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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