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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專案管理,最佳化施工現場專案機構人員配置,提高施工現場管控水平,保證工程建設專案質量安全,參照住建部《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JGJ/T250-2011),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和專業承包)應組建與擬承攬工程專案相適應的專案管理機構,機構人員配置應符合發承包有關約定,並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配置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的專案管理機構中崗位設定和專業人員數為最低要求,施工單位可根據專案實際提高人員配置。

    第四條 專案管理機構人員包括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和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人員,其中施工員、質量員、標準員可分為土建施工、裝飾裝修、裝置安裝和市政工程四個子專業。

    第五條 專案管理機構中的施工員、質量員和標準員應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第二章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第六條 專案負責人即專案經理。是由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全面負責建築施工現場的質量、進度、成本的控制,安全、合同、資訊管理,參與各方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專案技術負責人即專案總工程師。是由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主要負責工程專案技術方案的編制、圖紙會審、技術核定、技術交底、技術複核等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專業人員主要職責。

    施工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組織策劃,施工技術與管理,以及施工進度、成本、質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質量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質量策劃、過程控制、檢查、監督、驗收等工作。

    安全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安全、職業健康策劃、檢查、監督等工作。

    標準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監督、效果評價等工作。

    材料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材料計劃、採購、檢查、統計、核算等工作。

    機械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機械的計劃、安全使用監督檢查、成本統計核算等工作。

    勞務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勞務管理計劃、勞務人員資格審查與培訓、勞動合同與工資管理、勞務糾紛處理等工作。

    資料員主要職責: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資訊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歸檔、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資格標準

    第九條 專案負責人應具備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B證,並按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承攬工程。工程總承包專案可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較豐富實際工作經驗,具備相關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工程技術類職稱。

    初級職稱人員可擔任本標準小型工程技術負責人;二級註冊執業資格或中級職稱人員可擔任本標準中型及以下工程技術負責人;一級註冊執業人員或高階職稱人員可擔任全部工程型別技術負責人。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已經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執業培訓合格證;

    2.一級、二級註冊建造師;

    3.具有一年及以上從業經歷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

    其中,安全員應具備安全生產考核合格B證或C證。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職業素養:

    1.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管理規定;

    3.有較強質量、安全意識;

    4.具有不斷更新知識技能理念。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和變更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專案開工前,應按照配備標準(見附表1、2、3)配齊專案管理機構所需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

    第十四條 同一崗位人員配備超過2人及以上的,施工單位應明確該崗位的負責人。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可以兼職,且每個崗位兼職人員不得超過1人。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統一納入全省施工現場資訊化管理平臺管理,並實施考勤制度。專案開工後每週一、三、五為考勤日,停工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無需考勤。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變更應透過平臺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同意後方可變更。

    變更人員應符合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資格標準,並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

    第十七條 配備標準中的工程建築面積和工程造價均為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配備標準配置相關人員的,由專案所在地住建主管限期責令改正,對拒不整改的施工單位,由專案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6個月。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30日內2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約談,並限期改正;30日內4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專案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約談,並限期改正;30日內6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專案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記入不良行為記錄3-6個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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