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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26024471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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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潐泥座人
你好,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一個例子來看:
經同香港李漢生律師諮詢,現答覆如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現分主機板上市及創業板上市兩種形式,目的為有意向公眾等籌集資金髮展業務的公司提供選擇。
在主機板上市及創業板上市有不同的法律規則和要求。由於該法律規則和要求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故不能每項細述,現就其中的幾項基本條件略述如下:
一、 主機板上市條件
(一)公司形式
1、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非<公司條例>所指的私人公司);
2、在百慕大、開曼群島及中國依法成立的公司。
(二)盈利要求
過往三年合計5000萬元港幣盈利(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元港幣,前兩年須共達3000萬元港幣)。
(三)營業紀錄
需具備三年的業務紀錄。
(四)有關營業紀錄規定的彈性處理
聯交所只對若干指定類別的公司(如基建或開採天然資源公司)放寬三年業務紀錄的要求,或在特殊情況下,具有最少兩年業務紀錄的公司也可放寬處理。
(五)主營業務
沒有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營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六)業務目標宣告
沒有具體規定,但申請人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七)管理層、擁有權或控制權
在三年業務紀錄中必須是申請人管理下運營的記錄。
二、創業板上市條件
(一)公司形式
與主機板相同。
(二)盈利要求
不設盈利要求。
(三)營業紀錄
提交上市申請前緊接的24個月的業務紀錄。若符合下列情況,上述的要求可減至12個月;
(a)首次上市檔案中的會計師報告,顯示過去12個月期內的營業額不少於5億港元、會計師報告中所記載對上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總資產不少於5億港元,或上市時的市值最少有5億港元;
(b)上市時由公眾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有1.5億港元,由最少300名公眾股東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東分別合共持有不超過由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的35%及50%;
(c)股份的首次公開招股價不少於1港元。
(四)有關營業紀錄規定的彈性處理
聯交所只接受新成立的「專案」公司(如基建公司或開採天然資源公司),或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活動業務紀錄」可少於24個月。
(五)主營業務
需主要經營一項業務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不過,涉及主營業務的相關業務是容許的。
(六)業務目標宣告
需載列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到該目標。
(七)管理層、擁有權或控制權
除聯交所按特殊情況接納以外,申請人的業務活動記錄必須是在申請人自行管理下運營的記錄。
回覆列表
1、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發行人 (投資公司除外) 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宜上市,除非該發行人只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2、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中其中一項測試。
1)盈利測試——新申請人必須有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新申請人亦需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少於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溢利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
2)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新申請人必須有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新申請人亦需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上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稽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從其擬申請上市之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淨現金流入合計最少為1億港元;
3)市值/收益測試——新申請人必須有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新申請人亦需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 (獲聯交所依據有關規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稽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上市時至少有1,000名股東。
(* 注: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和行業中擁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經稽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3、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2億港元,其中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低於5,000萬港元。
4、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1)任何時候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均須有至少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超逾100億港元,聯交所可酌情接納15%至25%比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發行人須於其首次上市檔案中適當披露其獲准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的每份年報中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2)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股東數目最少為300名。而根據上述第(3)項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時須有至少1,000名股東。
3)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4)新申請人必須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 (即上市檔案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 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