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偷懶的蜜蜂
-
2 # 偷懶的蜜蜂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對它進行懲罰。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一、犯罪構成的社會危害性 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表現出許多事實特徵,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偵破犯罪事實的重要線索,或者認定犯罪的證據,但對確定行為能否構成犯罪並不發生影響,因此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犯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構成。凡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特徵理所當然地必須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則對犯罪的成立是沒有意義的。能否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實特徵能否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標準。 二、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的決定因素 中國《刑法》第13條透過列舉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各個方面的表現。概括起來說,它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破壞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這四個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中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基本內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是對中國統治關係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中國社會的正常發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給某一個人、某一個單位造成這樣或者那樣的損害,而看不到犯罪在總體上對中國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認識犯罪的本質。 那麼,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是由什麼決定的呢?筆者認為主要決定於以下幾個方面: 1、決定於行為侵犯的客體,即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社會關係。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國家安全,即國家主權、國家領土的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廣大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社會危害性也很大。殺人罪危害人的生命,傷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會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決定於行為的方式、手段、後果以及時間、地點。犯罪的手段是否兇狠,是否殘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危害性。例如,搶劫公私財物就比搶奪公私財物的危害性嚴重;殺人後碎屍就比一般故意殺人更為惡劣。危害後果是決定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情況。例如,盜竊500元與盜竊1萬元;殺死一人與殺死數人,其社會危害程度顯然是不同的。戰時犯罪與平時犯罪,社會危害性也不一樣。在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震災)發生的時刻趁機作案,在社會治安不好的時期進行搶劫、強姦等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都更為嚴重。 3、決定於行為人的一些主觀因素。如故意還是過失;有預謀還是沒有預謀;動機、目的是否卑劣;偶爾犯罪還是累犯、慣犯。這些情況,在社會心理上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它們對社會危害性程度起制約作用。 三、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認定犯罪的時候,應當十分注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呢?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歷史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範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條件的變化,社會危害性也隨之發生變化。同一種行為,在這一時期符合社會發展,就允許作;而在另一時期,有害於社會發展,就不允許作。承認社會危害性的可變性,是一種唯物的觀點。因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社會關係總是會發生變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會隨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社會危害性有無的變化,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沒有社會危害性變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某種行為因為社會生活的變化由具有社會危害性變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二是社會危害性大小變化,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社會危害性較小變為較大;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社會危害性較大變為較小。因此,要從歷史變化的觀點出發,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當綜合各種情況,不能僅看有形的、物質性危害,還要看到對社會政治以及人們的社會心理帶來的危害。 3、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本質的觀點。也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要透過現象看到事物的本質。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殺了,就要問這是什麼性質的殺人,有無社會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這就是說,要透過殺死人這一現象,把握事件的實質。列寧在講到事物的複雜性,需要經過努力才能做出正確判斷時,曾舉殺人案件為例說:“正像有些殺人案件,很難斷定這些殺人行為是完全正當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當防衛),或者是不可原諒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經過精心策劃的謀害。”這段話說明,殺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殺人。有的是過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當防衛殺人,需要經過仔細調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認定行為有無社會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過事物的現象看到本質,這樣才能把握行為的實質。
回覆列表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對它進行懲罰。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一、犯罪構成的社會危害性 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表現出許多事實特徵,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偵破犯罪事實的重要線索,或者認定犯罪的證據,但對確定行為能否構成犯罪並不發生影響,因此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犯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構成。凡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特徵理所當然地必須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則對犯罪的成立是沒有意義的。能否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實特徵能否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標準。 二、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的決定因素 中國《刑法》第13條透過列舉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各個方面的表現。概括起來說,它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破壞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這四個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中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基本內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是對中國統治關係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中國社會的正常發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給某一個人、某一個單位造成這樣或者那樣的損害,而看不到犯罪在總體上對中國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認識犯罪的本質。 那麼,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是由什麼決定的呢?筆者認為主要決定於以下幾個方面: 1、決定於行為侵犯的客體,即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社會關係。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國家安全,即國家主權、國家領土的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廣大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社會危害性也很大。殺人罪危害人的生命,傷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會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決定於行為的方式、手段、後果以及時間、地點。犯罪的手段是否兇狠,是否殘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危害性。例如,搶劫公私財物就比搶奪公私財物的危害性嚴重;殺人後碎屍就比一般故意殺人更為惡劣。危害後果是決定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情況。例如,盜竊500元與盜竊1萬元;殺死一人與殺死數人,其社會危害程度顯然是不同的。戰時犯罪與平時犯罪,社會危害性也不一樣。在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震災)發生的時刻趁機作案,在社會治安不好的時期進行搶劫、強姦等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都更為嚴重。 3、決定於行為人的一些主觀因素。如故意還是過失;有預謀還是沒有預謀;動機、目的是否卑劣;偶爾犯罪還是累犯、慣犯。這些情況,在社會心理上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它們對社會危害性程度起制約作用。 三、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認定犯罪的時候,應當十分注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呢?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歷史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範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條件的變化,社會危害性也隨之發生變化。同一種行為,在這一時期符合社會發展,就允許作;而在另一時期,有害於社會發展,就不允許作。承認社會危害性的可變性,是一種唯物的觀點。因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社會關係總是會發生變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會隨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社會危害性有無的變化,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沒有社會危害性變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某種行為因為社會生活的變化由具有社會危害性變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二是社會危害性大小變化,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社會危害性較小變為較大;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社會危害性較大變為較小。因此,要從歷史變化的觀點出發,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當綜合各種情況,不能僅看有形的、物質性危害,還要看到對社會政治以及人們的社會心理帶來的危害。 3、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本質的觀點。也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要透過現象看到事物的本質。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殺了,就要問這是什麼性質的殺人,有無社會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這就是說,要透過殺死人這一現象,把握事件的實質。列寧在講到事物的複雜性,需要經過努力才能做出正確判斷時,曾舉殺人案件為例說:“正像有些殺人案件,很難斷定這些殺人行為是完全正當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當防衛),或者是不可原諒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經過精心策劃的謀害。”這段話說明,殺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殺人。有的是過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當防衛殺人,需要經過仔細調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認定行為有無社會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過事物的現象看到本質,這樣才能把握行為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