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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休

    軍齡(含工作時間)滿30年或年滿50週歲的,本人提出申請並經過組織批准;經醫學鑑定符合病退條件的。

    ——根據《現役軍官法》、民政部等5個部門政聯〔2009〕4號整理

    2.計劃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轉業安置計劃:

    ①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

    ②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

    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轉業安置計劃;

    軍改期間(2016—2020年),年齡53週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

    ——根據《現役軍官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 中發〔2007〕8號, 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稽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其自主擇業條件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確定。

    軍改期間,放寬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軍齡滿18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稽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8個部門國轉聯〔2006〕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復員:

    ①符合退出現役條件且本人自願要求復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不宜安排轉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②已批准轉業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3年以上的。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解放軍原四總部政聯〔2012〕7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政聯〔2011〕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2011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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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時一次性結算經費比較

    1.退休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傢俱費3項。

    ①生活補助費,發給4個月原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地區津貼,下同)。

    ②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發給8個月原工資,回城鎮安置的發給6個月原工資。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原總後勤部〔1982〕後財字第258號,民政部和原總政治部〔1983〕政幹字第20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87〕政聯字13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2項。

    ①生活補助費,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軍齡8至9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以後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原工資,但最高不超過16個月原工資。

    ②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週年以下的,發給4 個月原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以上兩項補助,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下文中涉及類此的計算,凡未作特別說明的均按此處理)。

    另外,轉業被分配到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其中,到三、四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原工資;到五、六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原工資。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85〕政幹字第488號、〔1989〕政幹字第242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等4 個部門〔1989〕政幹字第32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和總後勤部財務部財薪〔2010〕771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自主擇業補助費3項。

    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含增發)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標準相同。

    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週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原工資;從第16週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2001〕政幹字第49號、〔2001〕後財字第45號檔案整理

    4.復員

    主要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

    ①復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復員、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復員到縣( 市) 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為五等,標準分別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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