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國際條約包括一般性的條約和特別條約。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等。 3.基本內容是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檔案。如:WTO規則,世界貿易協定等對WTO成員的組織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有條約、公約、協定、協定書、憲章、簽約和宣言等。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範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條件:必須經過四個步驟之後,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字。多邊條約的談判透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透過。在聯合國範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字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 第二、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字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續。在國際組織範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過簽字這種傳統程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織檔案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後,徑送各國審議批准。 第三、批准。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准條約的一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的決議來批准。有些條約可採取簡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准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准外,一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換批准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准後,通常要交換批准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准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准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准書。
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國際條約包括一般性的條約和特別條約。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等。 3.基本內容是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檔案。如:WTO規則,世界貿易協定等對WTO成員的組織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有條約、公約、協定、協定書、憲章、簽約和宣言等。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範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條件:必須經過四個步驟之後,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字。多邊條約的談判透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透過。在聯合國範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字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 第二、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字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續。在國際組織範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過簽字這種傳統程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織檔案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後,徑送各國審議批准。 第三、批准。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准條約的一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的決議來批准。有些條約可採取簡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准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准外,一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換批准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准後,通常要交換批准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准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准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