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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丁香88577228

    (1)主動持刀。

    (2)故意尋釁滋事。

    (3)主觀上就已經有“挑事且不怕事大”的嫌疑了。

    (1)為了防身而主動持刀。

    (2)不是故意尋釁滋事,而是被動出擊。

    (3)主觀上就是“正當防衛”。

    所以,“故意滋事”和“被迫出擊”有本質的區別。

    年輕人啊,其實,大家都不是“惡貫滿盈”“凶神惡煞”的惡人,“忍一時風平浪靜。讓一步海闊天空。”...何必他受傷、你被罰,而“兩敗俱傷”?...要狠狠地加強學習學習《弟子規》!!!

  • 2 # 開啟車窗看景色

    輕微傷與輕傷只多一個字,但判罰的結果可能不一樣。

    如果鑑定為輕微傷,只需要治安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曰以上十曰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除了受到治安處罰,還需要付給傷者醫藥費、誤工費等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由公安部門先調解,雙方如果能達成協議就不處罰了,調解不成,拘留、罰款並處。

    輕傷就不一樣了,如果法醫鑑定為輕傷,就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題主所說是持刀尋釁滋事,屬情節較為惡劣,治安處罰也是較重的那個檔,但只要不構成輕傷,就沒有刑事責任。建議透過調解解決,追究行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 3 # 法網柔情

    如果確定行為人是尋釁滋事的犯罪故意,則本案構成尋釁滋事罪。什麼是尋釁滋事的故意?

    說白了就是“無緣由”的毆打他人,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藐視法律的心態。但在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往往都有一定的“理由”,這就需要分析“理由”的內容,如果是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或基於尋釁滋事者自己編造、猜測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所謂的“理由”,我們都可以認定其“理由”不成立,進而認定其就是無緣無故、無事生非的行為。比如,兩個人走路相互碰撞了一下,對方已經表示歉意,這點兒“小事”是不足以讓雙方起衝突的,但行為人卻以此為“藉口”,不依不饒,大打出手,毆打對方,就是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構罪?

    必須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達不到的,只能作為治安案件予以行政拘留處理。中國法律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犯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幾種情形,比如致1人以上輕傷或2人以上輕微傷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等等。本案中,行為人持刀的行為符合“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這一情形,因此不論傷情如何,都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

    尋釁滋事罪怎麼處罰?

    一般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案發後,行為人積極認罪、悔罪,賠償對方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初犯、偶犯的,法律還是會給予從輕處罰機會的,而且,判緩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畢竟,法律的目的也不是非得要把多少人投入監獄,而是透過法律的實施,讓犯罪的人認識到錯誤,進而改過自新。

  • 4 # hyh139

    根據提示,因尋釁滋事持刀傷人,造成他人輕微傷,並不構成刑事犯罪。關於傷害案件的界定,主要劃分為三個層次:1、輕微傷害。2、輕傷。3、重傷。而所謂傷害的輕重與等級劃分,並非一般意義上自我認為的傷勢輕與重。而是必需經過法醫鑑定,由法醫根據規定而給出的鑑定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具有實踐經驗的警察,一般對於傷害的輕重劃分,都能夠有一個基本的判斷。但,無論是自我認為,還是警察的初步判斷,均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經過法醫鑑定的傷害結果,才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輕微傷害:是治安案件,是屬於治安管理法處理範圍內的案件!輕傷:是刑事案件,是屬於刑事案件中的一般刑事案件!重傷:也是刑事案件,但屬於刑事案件中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各類傷害案件中,無論結果如何,只要構成傷害,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承擔必需的賠償責任!因此,在處理與他人的糾紛時,切記:遇事需三思而後行,萬萬不可魯莽行事!要知道: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與其事後後悔,不如事前三思!遇事要冷靜,多考慮一下,最終必然會得到不同的結果的!

  • 5 # 黃金時代當家

    標題指證尋鮮滋事無事實根據。退回補偵:

    一、案發地點?

    無案發地點無法證實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

    二、尋釁行為的經過?

    具體尋釁情節?

    三、持刀是什麼刀?

    是否管制刀具?

    根據無罪推定:

    1、持刀刺傷他人致輕微傷,無罪。

    2、持刀非管制刀具,無罪。

    3、尋釁無證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這案太會變了!

    一審輕微傷,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用尋釁滋事罪把人陷害。

    二審尋釁滋事罪站不住腳,

    造個耳膜穿孔輕傷證據,用故意傷害罪結案。

    違反尋釁滋事罪屬公訴案、故意傷害罪輕傷屬自訴案的刑事法律規定。

    沒有合法的刑事訴訟程式,就是徇私枉法。

    存在的問題:

    問題一、

    一審公訴尋釁滋事罪,被害人無自訴權;

    二審沒有維持一審尋釁滋事罪判決,二審公訴尋釁滋事罪不成立。應改判:

    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無罪。

    問題二、

    一審傷情檢驗無耳膜穿孔的傷情。

    二審冒出耳膜穿孔傷情輕傷鑑定,耳膜穿孔時間並非一審判決前發生;一審判決後發生的耳膜穿孔輕傷鑑定,不是被告人打傷所致。

    是被害人偽造的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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