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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6706995143

      可拍照、錄音錄影、證人證言等方式採集部分證據後投訴,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對工資表、出勤表、用工入職登記表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例如:

      1、拍照(廠房、裝置、人員、大門口、宿舍、營業執照、規則制度、出勤表)

      2、錄音、錄影(索要工資現場錄音錄影、電話錄音)

      3、紙質材料(營業執照、工資表、出勤表、花名冊等材料,影印件也行)

      4、證人證言(同事、客戶、鄰居、廠房房東等)

      5、其他證據材料(姓名牌、胸卡、名片、飯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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