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確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制度,要求支隊至少每季度、大隊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防護實戰訓練,同時明確各級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防護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處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對落實安全防護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安全防護設定記錄制度,要求交警輔警應當加強團隊協作和分工配合,使用執法(執勤)記錄儀對安全防護裝備佩(攜)帶、使用和現場安全防護設定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是明確警車裝備攜帶及停放要求,《規定》區分警用巡邏車、交通事故勘查車、交通巡邏執法摩托車型別,分別細化攜帶裝備種類,並明確交通事故勘查車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
四是明確設點執勤和事故處理現場分級防護,《規定》根據道路型別、通行條件、潛在風險和事故型別等內容,將執勤執法現場和交通事故處理現場防護分別劃分為五個等級,細化不同等級下預警區和警戒區設定要求,並區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場景適用相應等級防護。
五是明確執勤執法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總隊應當制定涉警傷亡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細則,明確交警輔警執勤執法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報告上級交管部門。其中,交警輔警重傷或者死亡的,總隊還應當會同警務督察部門組織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
一是明確教育培訓和督導檢查制度,要求支隊至少每季度、大隊至少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安全防護實戰訓練,同時明確各級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防護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處理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對落實安全防護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安全防護設定記錄制度,要求交警輔警應當加強團隊協作和分工配合,使用執法(執勤)記錄儀對安全防護裝備佩(攜)帶、使用和現場安全防護設定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是明確警車裝備攜帶及停放要求,《規定》區分警用巡邏車、交通事故勘查車、交通巡邏執法摩托車型別,分別細化攜帶裝備種類,並明確交通事故勘查車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
四是明確設點執勤和事故處理現場分級防護,《規定》根據道路型別、通行條件、潛在風險和事故型別等內容,將執勤執法現場和交通事故處理現場防護分別劃分為五個等級,細化不同等級下預警區和警戒區設定要求,並區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場景適用相應等級防護。
五是明確執勤執法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總隊應當制定涉警傷亡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細則,明確交警輔警執勤執法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報告上級交管部門。其中,交警輔警重傷或者死亡的,總隊還應當會同警務督察部門組織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