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非法集資變種等情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一些規定,比如“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將擔責”震動了很多人,九樓律師和大家探討一下,根據意見稿,在非法集資案中,哪些人或部門將可能承擔責任,將會觸動那些人的神經?
第一類人:非法集資參與人!他們的損失自行承擔!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
參與人一般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很多人就想不明白,明明我是上當受騙,憑什麼還規定我自行承擔損失呢,為什麼法律不保護我的利益?
1。該條例並沒有說不保護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條例意見稿規定: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2。該條款體現的法理,應當是法律不保護參與違法事件的所獲利益。
非法集資作為一種違法行為,目前透過各種宣傳媒體等已經可以基本判斷,雖然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鑑別非法集資活動並不是非常容易,不少的非法集資平臺甚至會在權威媒體上做廣告來矇蔽大眾,比如易租寶等,但是基本的理財風險還都是清楚的,過高的利息及沒有資質的融資行為,是非法集資平臺或公司的最顯著的特徵,不貪心,就不容易被騙。
普通人在理財時要謹慎避免貪心不足,否則只能為自己的貪心和疏忽買單。
第二類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以後幫助非法集資的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這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為其投放製作廣告的媒體及廣告商、為其提供非法集資場所的房東、非法集資公司的普通員工等。
其實,很多大規模的非法集資案件,推波助瀾者是因為有部分權威媒體的廣告。如果媒體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釋出或參與了廣告的創意,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協助人。條例意見稿對於非法集資責任範圍主體增加了協助人,是一種符合目前真實狀況的體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查驗、核對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一些寫字樓、甚至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為非法集資人提供了場所,並且明知其行為並不合法但是為了高額租金、回報或回扣等仍提供協助,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渠道、平臺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類人!為非法集資人辦理行政許可或者註冊手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雖然工商登記只是形式稽核,但是因為核名過程的疏漏,之前很多公司都可以申請冠以“投資”“擔保”“財富”等字眼的公司名稱,並且註冊資金動輒上千萬上億,有部分非法集資人利用工商局的公信力,大張旗鼓的宣傳“省工商局合法註冊”“註冊資本雄厚”“工商局監管”等字眼矇騙老百姓。
工商局也躺槍,這個部門是隻要申請註冊公司,符合基本條件,就可以下營業執照,並不進行實質稽核只是進行形式稽核。
但有些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非法集資人的申請事項和業務明視訊記憶體在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還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註冊手續,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類人!非法集資人的註冊地公安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機構!
之前,因為立案一般是以公司的實際經營地為案件發生地,但是現在非法集資是在網上投資但投資直接是投到外地,這種透過網際網路很難界定非法集資事實,非法集資人員也不好確定,這種網路的報案很難能夠受理,有些部門也會以各種理由推諉。
針對這種情況,集資參與人進行報案,究竟哪個部門進行調查就成了無頭案,因此條例意見稿規定:
“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由集資人註冊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沒有註冊地的,由集資人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
對於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
在明確處置非法集資各職權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後,由誰來牽頭,誰來處理就明確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害人報案無門的窘境。
綜上,新條例意見稿的出臺,使非法集資的處置更具規則性和可操作性,也明確了很多之前概念模糊的定義,這是一種進步。 。
針對非法集資變種等情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一些規定,比如“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將擔責”震動了很多人,九樓律師和大家探討一下,根據意見稿,在非法集資案中,哪些人或部門將可能承擔責任,將會觸動那些人的神經?
第一類人:非法集資參與人!他們的損失自行承擔!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
參與人一般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很多人就想不明白,明明我是上當受騙,憑什麼還規定我自行承擔損失呢,為什麼法律不保護我的利益?
1。該條例並沒有說不保護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條例意見稿規定: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
“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2。該條款體現的法理,應當是法律不保護參與違法事件的所獲利益。
非法集資作為一種違法行為,目前透過各種宣傳媒體等已經可以基本判斷,雖然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鑑別非法集資活動並不是非常容易,不少的非法集資平臺甚至會在權威媒體上做廣告來矇蔽大眾,比如易租寶等,但是基本的理財風險還都是清楚的,過高的利息及沒有資質的融資行為,是非法集資平臺或公司的最顯著的特徵,不貪心,就不容易被騙。
普通人在理財時要謹慎避免貪心不足,否則只能為自己的貪心和疏忽買單。
第二類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以後幫助非法集資的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這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為其投放製作廣告的媒體及廣告商、為其提供非法集資場所的房東、非法集資公司的普通員工等。
其實,很多大規模的非法集資案件,推波助瀾者是因為有部分權威媒體的廣告。如果媒體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釋出或參與了廣告的創意,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協助人。條例意見稿對於非法集資責任範圍主體增加了協助人,是一種符合目前真實狀況的體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查驗、核對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一些寫字樓、甚至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為非法集資人提供了場所,並且明知其行為並不合法但是為了高額租金、回報或回扣等仍提供協助,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
”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渠道、平臺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類人!為非法集資人辦理行政許可或者註冊手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雖然工商登記只是形式稽核,但是因為核名過程的疏漏,之前很多公司都可以申請冠以“投資”“擔保”“財富”等字眼的公司名稱,並且註冊資金動輒上千萬上億,有部分非法集資人利用工商局的公信力,大張旗鼓的宣傳“省工商局合法註冊”“註冊資本雄厚”“工商局監管”等字眼矇騙老百姓。
工商局也躺槍,這個部門是隻要申請註冊公司,符合基本條件,就可以下營業執照,並不進行實質稽核只是進行形式稽核。
但有些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非法集資人的申請事項和業務明視訊記憶體在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還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註冊手續,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類人!非法集資人的註冊地公安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及相關政府機構!
之前,因為立案一般是以公司的實際經營地為案件發生地,但是現在非法集資是在網上投資但投資直接是投到外地,這種透過網際網路很難界定非法集資事實,非法集資人員也不好確定,這種網路的報案很難能夠受理,有些部門也會以各種理由推諉。
針對這種情況,集資參與人進行報案,究竟哪個部門進行調查就成了無頭案,因此條例意見稿規定:
“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由集資人註冊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沒有註冊地的,由集資人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
對於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
在明確處置非法集資各職權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後,由誰來牽頭,誰來處理就明確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害人報案無門的窘境。
綜上,新條例意見稿的出臺,使非法集資的處置更具規則性和可操作性,也明確了很多之前概念模糊的定義,這是一種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