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所以,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裝置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裝置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物件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法律依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國務院《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以上就是關於房子不住繳納物業費的規定,其實只要所買的房子享受物業管理,那麼就要按規定繳納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所以,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裝置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裝置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物件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法律依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國務院《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以上就是關於房子不住繳納物業費的規定,其實只要所買的房子享受物業管理,那麼就要按規定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