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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玲聽5858

    請見旅客乘坐火車時對攜帶品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的都可以攜帶。

    一、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易爆、易燃、自燃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以及損壞或汙染車輛、妨礙公共衛生(如:雞、鴨、鵝、狗、豬、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規格或重量超過旅客免費攜帶品規定的物品。

    二、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三、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拆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輸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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