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很大的問題,是一個需要細化的問題,需要用訴訟思維來解答這個問題。第一,員工意外受傷,我預設你指的是因工作原因而非第三人因素導致受傷,如貨物砸到腳等等,同時,我預設員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第二,在第一點的基礎上,如果是在普通工作中,有證據證明員工是為公司工作,形成勞動關係,公司購買了社保,那麼就由公司和社保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公司沒有交社保,那麼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員工是為個人工作,則形成勞務關係,個人有過錯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第三,如果工人是在建築工地上班的工人,發包方違法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那麼工人可以要求違法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四,如果工人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實踐中有兩種觀點,我去年寫的文章支援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領取養老金的情況下工作時仍可構成勞動關係的觀點,但最近我的研究讓我觀察到另一個被很多人認可的觀點,即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都構成勞務關係的觀點,由此出發,分別對應上述各個點進行分析即可;第五,排除上述推定,如果這種意外受傷,是因為第三人因素介入,但主要因偶然因素導致該因素對工人其作用並導致意外受傷的,就是個更細的問題,如我處理過的,三個工人,兩個砍樹,一個扛樹,樹被砍倒後,正好砸到扛樹人身上導致損傷,那麼需要區分,如果工人是為公司工作,形成勞動關係的,按照上述工傷規定處理,如果是為個人提供勞務,那麼因為個人僱傭的人鋸樹木導致受傷,責任由僱主承擔,所以可以由接受勞務者承擔責任,同理,如果是為不成立勞動關係的單位工作,形成僱傭關係,那麼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由單位賠償即可。先講到這裡。
這是個很大的問題,是一個需要細化的問題,需要用訴訟思維來解答這個問題。第一,員工意外受傷,我預設你指的是因工作原因而非第三人因素導致受傷,如貨物砸到腳等等,同時,我預設員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第二,在第一點的基礎上,如果是在普通工作中,有證據證明員工是為公司工作,形成勞動關係,公司購買了社保,那麼就由公司和社保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公司沒有交社保,那麼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員工是為個人工作,則形成勞務關係,個人有過錯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第三,如果工人是在建築工地上班的工人,發包方違法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那麼工人可以要求違法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四,如果工人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實踐中有兩種觀點,我去年寫的文章支援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沒有領取養老金的情況下工作時仍可構成勞動關係的觀點,但最近我的研究讓我觀察到另一個被很多人認可的觀點,即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都構成勞務關係的觀點,由此出發,分別對應上述各個點進行分析即可;第五,排除上述推定,如果這種意外受傷,是因為第三人因素介入,但主要因偶然因素導致該因素對工人其作用並導致意外受傷的,就是個更細的問題,如我處理過的,三個工人,兩個砍樹,一個扛樹,樹被砍倒後,正好砸到扛樹人身上導致損傷,那麼需要區分,如果工人是為公司工作,形成勞動關係的,按照上述工傷規定處理,如果是為個人提供勞務,那麼因為個人僱傭的人鋸樹木導致受傷,責任由僱主承擔,所以可以由接受勞務者承擔責任,同理,如果是為不成立勞動關係的單位工作,形成僱傭關係,那麼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由單位賠償即可。先講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