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個人申請中小客車增量指標業務
二、申領依據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三、申請條件
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均登記為“登出”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2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且上一個月有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並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按規定不需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並已經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綠卡的人員;
(八)經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並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資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
(十)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辦理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並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資訊的外華人。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增量指標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時限計算至指標管理機構公佈稽核結果的前一個月,外地轉入醫保時限不納入累計時限,重複參保期間不重複計算時限。
一、事項名稱
個人申請中小客車增量指標業務
二、申領依據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三、申請條件
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均登記為“登出”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2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且上一個月有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記錄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並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按規定不需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並已經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綠卡的人員;
(八)經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證明,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並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資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
(十)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辦理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並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資訊的外華人。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增量指標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時限計算至指標管理機構公佈稽核結果的前一個月,外地轉入醫保時限不納入累計時限,重複參保期間不重複計算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