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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導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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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益wlp
只要不違章就是不合法,違章了應該是合情合理,不合法,但要按合法手續辦理,該補償的還是要補償,下崗的手續,關係的轉移都要合法的辦理才是合法,否則就是不合法!這就是企業養不好人的關鍵事項,不一定違章就回報人,回報人不得一步步進行,該補的,該發的,都得算清才好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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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神級評價
如果違章而開除員工,那應該沒幾個人合適上班了,大家大部分都是為了上班方便買車,開車。這包括(上下班,辦工作事物),交通法律越來越嚴格,只要開車的,這一生不違章都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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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歲月是一把殺豬刀11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於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而“嚴重違反”又具有模糊性,因此該條法律容易被用人單位濫用。
其次,對“嚴重違反”的界定應充分考察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審查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維持,從而限制用人單位過於簡單草率地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再有,應與《工會法》等法律相結合,考慮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徵求了工會意見等因素,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為不當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回覆列表
首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實施,如果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符合開除條件的,可以經程式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