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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人28668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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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鐵觀音fahai
當然第一個是兇手
第二個只是拔下刀提前了死者的死亡時間而已
好比;許多人群毆一個人
中間有幾人帶刀把人捅傷
後導致被群毆者身中多刀失血過多不幸死亡
警察叔叔破案也會找群毆者中間那個下死手的人
透過解剖誰動的刀子是致命的那一刀
判刑重也會是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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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村白雪
我來回答一下
首先你問的問題假設條件太籠統。
第一要看行兇之人的主觀動機是什麼,比如正當防衛,還是過失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這三者在量刑上有巨大的差異。假設正當防衛,那無論受害人生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此種情況下,拔刀之人肯定要承擔過失連帶責任,見死不救,還私自處理傷著然後放任傷者自行生死,這是有連帶責任的。
第二如果是過失傷人,那麼無論後面有沒有人拔刀 ,最終危害結果導致受害人死亡。過失傷人致人死亡責任肯定跑不了。
下來取刀之人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責任連帶,也會收到法律制裁 ,故意傷人,故意殺人類推。
兩者最終誰承擔的法律責任更大 ,在司法上要取決於最後法醫的鑑定結果。如果鑑定結果是不取刀沒有二次傷害不足以致命,那麼傷人者責任肯定要小於取刀之人。反之亦然
法律最終的結果有很多不確定性 律師辯護 司法是否採納,然後法醫的認定。所以你這個問題問的比較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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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薑阿阿姜啊
男一號與二號屬於共犯關係嗎;還是男一號是犯罪人,二號是為了“幫助”男一號(男一號對二號的行為並不知情)。
可能說:
男一號構成故意傷害致死,二號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
男一號捅傷被害人,結果兇器遺留在了被害人體內,此時被害人未死亡。二號發現後,將兇器從被害人體內拔出,但此時被害人也是未死亡。只能說:兇器被拔出,導致被害人失血過多,最終死亡。
男一號這個行為,是故意傷害被害人。
二號這個行為,是因為男一號捅傷他人,自己為了“掩蓋”男一號,而去實施的。
被害人就算沒有二號這個行為,在得不到及時的救助,也是死亡。
二號會構成故意殺人,有或者構成故意傷害致死嗎。問題是二號的這個行為,只是為了“掩蓋”男一號的這個犯罪行為。二號拔出兇器時,被害人沒有死亡,二號也沒有對被害人進行“二次傷害”,只是為了“掩蓋”男一號的這個行為。
假設說:
男一號和二號是共犯。
男一號捅傷被害人後,兇器遺留在了被害人體內;二號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將兇器從被害人體內拔出,結果導致被害人失血過多而死亡。
男一號和二號構成故意傷害致死。
可能是:男一號是兇手;假設是:二人都是兇手(主犯和從犯,幫兇)。
回覆列表
雖然頭一個人把受害人捅致重傷,但受害人還可能有最後存活下來的機會,而後來的那一個人出於藏匿罪證兇器的主觀動機驅使下,盡然不顧受害者的死活,拔出兇器,使受害人失去了最後的存活下去的機會!最終導致了受害人直接死亡!兩兇手行為態度之窮兇極惡!兩兇手對他人生命極端的之歧視兩兇手對法律尊嚴之極端之蔑視,也是可見一斑的而後來的一個人可能將成為同案犯中相對主要責任承擔者!兩個犯罪嫌疑人都是要處以極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