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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初時模樣影紫南冥

    作為鄰居應當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構建和諧的鄰里關係。住戶的房屋翻建或維修徵得相鄰的支援也是出於構建和諧的相鄰關係,相鄰人不簽字不支援必須有法律支援的情節與理由成立。否則,相鄰人也阻礙或干涉不了他人的正常民事活動,只要堅持作到不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則應准許其翻建房屋。假定房屋已是危房了,不讓翻建,砸死了人相鄰人承擔責任嗎?

    附: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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