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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把震動關閉了

      按照規定,針對離異、喪偶的情況,只要是在婚姻程式期間生育或者收養的一個子女,都可以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體辦理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稽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覆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提醒注意: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週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週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2、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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