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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fzst43543

    獨著是著作只有一個作者,這本著作是申報人獨立撰寫的,一本著作如果有主編、副主編、編委等,表示該書的並非一人獨立完成,則不能稱之為獨著。一般一本著作可以是獨著也可以是多個作者合著,貢獻最大的那個作者就是是第一作者。在創新性作品如科研論文、專利、調研報告等等的署名中,對於多個作者共同完成的情況,對作品貢獻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別對於科研論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細緻的規定;而當論文署名用於職稱評定時,第一作者的分量顯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單獨署名的要輕。由於科學研究的複雜化多樣化,如生物資訊學有幾百人署名一篇論文的情況。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個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兩個或多個第一作者,稱為並列第一作者,這種情況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進行標註。作者署名權相關內容署名權的各種具體運用的總和,構成署名權的內容。明確署名權的內容,可以更清晰的認識署名權,以有利於署名權的保護。署名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2、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4、署名指示權。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為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筆者認為此說不妥。因為作者姓名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一個人的姓名(廣義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僅其中一個,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違背作者的本意。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就只能準確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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