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文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安裝合同。
(三)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辦理塔機使用登記以上所有資料統統拿上,再帶上檢測合格證,去建委(一般是安全站)辦理使用登記,並領取備案登記證,回來掛在塔機上。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塔吊使用時堅持"十"不弔。 作業完畢,應斷電鎖箱,搞好機械的"十字"作業工作。十不弔的內容如下:
(1)、斜吊不弔
(2)、超載不弔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弔
(4)、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弔
(5)、吊物上站人不弔
(6)、指揮訊號不明不弔
(7)、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弔
(8)、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弔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弔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 案登記,並建立資料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 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 實性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 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 管部門(以下簡稱“裝置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裝置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築起重機械裝置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裝置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文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
(二)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安裝合同。
(三)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辦理塔機使用登記以上所有資料統統拿上,再帶上檢測合格證,去建委(一般是安全站)辦理使用登記,並領取備案登記證,回來掛在塔機上。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塔吊使用時堅持"十"不弔。 作業完畢,應斷電鎖箱,搞好機械的"十字"作業工作。十不弔的內容如下:
(1)、斜吊不弔
(2)、超載不弔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紮不牢不弔
(4)、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弔
(5)、吊物上站人不弔
(6)、指揮訊號不明不弔
(7)、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弔
(8)、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弔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弔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使用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 案登記,並建立資料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查詢 服務。
第四條 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 實性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 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 管部門(以下簡稱“裝置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 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裝置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五)建築起重機械裝置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六)裝置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