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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築結構、動力、機電、大型裝置等進行安全管理並負責其安全執行。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並不應少於4人。

    工程公司、區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並不應少於3人。

    第七條 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成立由專案經理負責的安全小組,小組成員為企業委派到專案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至少為: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

    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為1人;

    1~5萬平方米的工程為2人;

    5~10萬平方米的工程為3人;

    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應當設定安全總監,按土建、機電裝置等專業設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裝置按照安裝總造價: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為1人;

    5000萬-1億元的工程為2人;

    1億元-2億元的工程為3人;

    1億以上的大型工程應設定安全總監,按土建、機電裝置等專業設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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