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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47460208505

    損害事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廣義的侵權責任中,“損 害”的含義也相應的比較寬泛,既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後 果”,也叫現實損害,比如,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殘疾、財產減少 等,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大 多數情況下受到的是現實損害,這種損害相對容易認定和證明。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也可能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 成現實威脅,為防止其轉化成現實損害,行為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 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 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 危險等侵權責任”。

    在損害賠償責任中,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是一般侵權行為與特 殊侵權行為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也是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民事 責任的前提。如果某種行為沒有造成損害,除法律規定外一般不構 成侵權,也不會發生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如果某種行為只有發生 損害的可能性,但損害並沒有成為客觀存在的事實,一般也不構成 侵權行為和發生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這裡所說的損害,是指 侵權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而給受害人帶來的損 害後果。這種損害包括財產的損失和非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 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是指因侵權 行為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即既得利益的減少,比如,財產被毀 壞、滅失等;間接損失又稱消極損失,是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財產收 益因受侵害而未得到,即可得利益的減少。

    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 住院治療而使工資收人減少等。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的情況下,這種 損害包括兩種:一種是指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所產生的財 產上的損失;另一種是指因侵權行為而給查害人帶來的精神痛苦, 比如,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給受害人造成 精神上的創傷,理論上把這種損害稱為“精神損害”。

    狹義的損害事實具有三項基本特徵:一是損害必須具有確定 性;二是損害必須具有可補償性;三是損害必須是合法利益被侵害 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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