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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平氣和你大爺

    古代,分哪個朝代,清朝也是古代,只是離現在很近而已,古代老賴除非是孤家寡人,不然株連的太多了,親朋好友都跑不了

  • 2 # 夢希希609

    古人對待老賴的主流手段呢跟現在差不多,靠著政府出手解決,不過處理方法卻很不同。唐朝法律規定,欠債達到一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也就是打二十板子,屁股開花之後並不代表事情就結束了,過二十天如果還是不還錢,那麼就得繼續挨板子,這次可不再是20下了,這次直接漲三倍,也就是60下,如果第二次板子挨完還沒有還錢,那麼恭喜,一百天後就可以去大唐監獄體驗一年生活了。

    俗話說不怕討債的是英雄,就怕欠錢的是真窮,有的老賴就算是打死也沒錢還,如果遇到這種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老賴那該怎麼辦呢?對於這種極品老賴,處理辦法就是役身折酬,也就是幹活抵債,啥時候還清了啥時候自由。另外呢,為了保證債務關係的履行,還設定了見證人,也就是擔保人,一旦負債者逃跑,保人就負責代替償還,跟現在擔保人的義務相同。

    到了明清時期,扣押和拘禁成為懲治老賴的主流方式,清朝的刑律規定,官府對於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的家族需在兩個月以內還清欠款,否則就要被判處勞役。

    我們現代人處理老賴的方式與明清時期的方法差不多,不知道如果把唐朝時期的打板子運用到現在,效果會是怎麼樣?

  • 3 # 使用者5081044165034

    古代的人,雖然文化、經濟活動並不發達,但,文明程度很高。沒有“老賴”這個詞。有機會,我找一找講述古代的法律書籍,找到了例項後,再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現在沒有素材。

  • 4 # 於左

    人類社會當中,只要有商品的交換和流通,就會有借貸活動的發生,如果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就會產生事實上的賴賬。

    總體來說,古人要比今天的我們更講信用,更有契約精神,只要自己具備足夠的經濟能力,欠賬不還的事情很少發生。

    這其中,既有道德和覺悟的因素,也和古人的生活方式有關係。古人的生產、生活的區域相對比較小,古代又是宗族社會,債務關係主要是在親朋或者熟人之間產生。如果賴賬不還,敗壞了自己的名聲和信譽,那麼這個人就很難取得大家的信任,未來就會寸步難行,很難在原有的生活圈子裡混下去。

    因此,古人賴賬的成本非常大,輕易不會冒這樣的風險。所以我們看到,窮困潦倒的孔乙己在咸亨酒店裡消費,口袋裡一時沒錢,只需要老闆在粉板上記一筆,一月之內他必然還清,決不拖欠。最後的十九文錢沒能還上,是因為孔乙己被人打殘而死了。

    當然,古代也有欠債不還的老賴,也會有債務的糾紛,最終需要官府來判斷、解決。在這方面各個朝代都有相應的法律,這裡我們來看看明朝的情況。

    明朝的法律中,既保護債權人,也保護債務人。比如明朝的法律嚴格限制高利貸,私人放貸或者搞典當行業,每個月的利息最多不能高於三分,累計不得超過本金,也就是不管這一筆借款拖欠了多久,累計的利息總額最多不能超過本金,不准許無限地利滾利。如果利息總數超過本金,超過的部分被視為贓款,債主要被責打四十板,嚴重的要打一百棍。

    私人之間如果拖欠債務,債權人告到了官府,根據債款的數量多少,處罰也不一樣,大抵是這樣的:

    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也就是說,如果某人欠債五十貫,超期三個月未還,可能會被責打二十大板,多欠一個月,多打十板,但最多隻能打五十大板。

    從這個條文來看,如果欠款數量不多,欠債者寧願捱打,死活也不肯還錢,官府除了打他幾十板,也是沒有辦法。如果欠款數量巨大,還是要儘量追還本金的,估計是一直關押著。

    但是,如果債權人不透過官府,私下裡搶奪債務人的財務、田地、牲畜去抵債,這就是違法的,要被官府責打八十棍。如果搶奪的財物的價值超過了債務的數量,那性質就更惡劣,超出的部分算是贓款。如果債權人逼迫債務人用妻妾、兒女來抵債,可能會被責打一百棍。如果還發生了奸佔行為,那就是死罪了。

    總體來看,債務人算是弱勢群體,古代的法律條文一方面適度懲罰賴賬行為,但也不會沒有限制。對於有錢也不還債的老賴,其實最有效、最可行的辦法還是道德、鄉約層面的。

    如果是拖欠官府的錢款,特別是涉嫌犯罪的贓款,那手段就不一樣了,官府可以嚴刑追比,本人死了,兒子、妻子也要負責償還。

  • 5 # 司馬路的歷史會客廳

    這個要說,古人比較直接,欠錢不還,那就打板子先!《唐律疏議》,也就是唐朝的法律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

    一疋就是一匹布,也就是說你欠的債務超過一匹布的價值,而且違約期限超過二十天,那就啥也別說了,直接抓來用大棒打二十下。

    那麼你說你扛打,就是不還怎麼辦呢?再二十天又抓來打棒子,而且每次都會增加數量,最高階是一次打六十下。

    如果欠債額超過一百匹布的價值呢,六十下就不夠了,加到九十下!

    可是,如果欠債者扛打能力超強,就是不還你咋整?《唐律疏議》又說,欠債不還的期限超過一百天,就判有期徒刑一年。“百日不償,合徒一年“

    打爛了屁股,坐了一年牢,是不是意味著你這筆債就不用還了呢?既打屁股,又坐了牢,擱在現在就可以不還錢,可在唐朝卻不是這樣的。這裡便有一種“役身折酬”,說債務人既不能還債,又沒有財產可抵押,啥也沒有,咋整呢?可以幹活來補償,每天工分算你三尺絹,但這個前提是:你必須已經變賣家產完畢。

    當然,古人借債,一般會有個“保人”,如果欠債人表示還不了,是不是就一定找“保人”抵債呢?不是這樣的,起碼在唐朝,欠債人不“跑路”,“保人”就安穩。只有欠債人跑路,“保人”才要代償債務。所以在古代,欠債人賴賬不還,甚至比債權人還牛鼻的情況,基本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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