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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59820553094

    法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期限是一個月。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七條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這裡還需牽扯到的一個問題是你是否有醫院出據的後續治療證明這一程式,也就是說雖然你已經基本康復出院,不過還須回家繼續調養或用藥直到完全康復,一般情況下醫院方面會給你開出一個具體期限,屆時回到醫院確認是否完全康復,完全康復方可由院方出據證明再去傷殘等級鑑定.若未完全康復則繼續回家調養用藥直至完全康復!還必須注意的是否完全康復應該是醫院方面說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機關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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