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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卟天真

    不知道樓主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第一,民事訴訟案件中只有代理人一說,辯護人專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師。第二,訴訟案件不單是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和法律條款的應用問題,還包括對證據的應用和質證,對庭審的應變,當然也包括律師使用庭審技巧的能力。所以,一個合格的律師不是隻會法條,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你的律師依法盡職的為你的合法權益努力了就是一個合格的好律師,不存在所謂高階還是低階。真正區分律師的標準應該是對疑難案件的處理能力。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 2 # 張同圈

    這項技能叫機制設計。機制設計是古人讓一個人對其所做出行為之動機的被動選擇,動機這東西的本質是人性和三觀的綜合反咉,雖說它看不見、摸不著,但它與一個人所做的選擇確能構成一、一對應的因果關係,使一個行動的動機與其真實的三觀和客觀的需求達成一致,從而自己的內心與行為無可辯駁地顯現於對方的判定中,這其實是古為今用的智慧傳承,其適用條件是讓對方瞬間作出選擇,否則就會失去價值、亦或被對方所困;其方法手段應是被動與主動之間的切換。因此”套話“是一種古為今用的技能傳承。

  • 3 # 司法評論

    是。你說的“套話”實際上是誘導性提問。

    在國外,向本方發問稱為直接詢問,向對方發問稱為交叉詢問。直接詢問不允許有誘導性,交叉詢問允許有誘導性。

    在中國,以前無論詢問本方還是對方,都不允許誘導性提問。但是,誘導性提問是質證的必要手段,不允許誘導性提問是不合理的。2019年最高法院在一份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規定的檔案裡,取消了對證人不適當引導的限制,可以理解為允許代理人誘導性提問。

    引導對方做出對本方有利的陳述,是一項高超的但不是不可掌握的技能,律師應當熟悉這一技能。

  • 4 # 帥氣直逼馬雲

    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必須是明確的,直接的,不清楚所謂間接承認是什麼意思。一般法官不會採信模稜兩可的回答就是自認,這個能力不常用,也不高階。

  • 5 # 南昌王律師

    可以說高階,但不能成為技能。因為,訴訟中這種效果不常出現,如果對方有律師的話,機率更低。畢竟,不要低估對手,誰也不是傻子。

  • 6 # 有故事的李律師

    首先糾正一點,既然是民事訴訟,那就不是辯護律師,只能叫代理律師!辯護律師是刑事案件中的叫法!

    其次,不能說高階技能,只能說是在你沒有證據證明前提下的無奈之舉!但是確實需要技巧,當然也得看對方的水平和經驗,成功率不高!

  • 7 # 多方位

    我認為不存在套話之說,因為,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不用套話(實際是誘說當事人),只要對方提出你要舉證出你作出的主張是有證據予以證明的索討證據證明知情權的,你就必須要履行舉證責任,否則,舉證不能責任是必須要承擔的。關鍵是你是不懂得如何核證?

  • 8 # 泰山法律研究

    問君所言,是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部分或刑事自訴中民事部分?不理解所謂什麼什麼,亦非技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基本法律原則,實事求是!無技能之說。

  • 9 # 北京執業律師合夥人

    這是律師的基本執業素養而已。

    當然,若在對方足夠警惕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成功“套話”,構成對方的“自認”,則不可謂水平不高,值得贊一個!

    另外,“辯護律師”的稱謂,專指刑事訴訟中對嫌疑人律師的稱呼,民事訴訟中不適用。(律師的“毛病”,見不得任何不準確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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