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圍牆。
宅基地包括正房、輔助用房(廚房、廁所、雜物間等)、禽畜舍(規模經營性養殖除外)、房屋外圍的圍牆內的土地。
曬場、房前房後的土地一般情況不屬於宅基地範圍,但如果砌圍牆(不管圍牆內的地面是否硬化),應作為建設用地(宅基地)對待,在報批宅基地時將這些範圍一併納入,未一併作為宅基地報批並取得批准而事後砌圍牆的,超過《建設用地批准書》上的面積的部分應按非法佔地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三、農宅審批程式:
(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
(三)國土所稽核無誤後,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
(四)審批通過後,村民委員會張榜公佈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單。
宅基地登記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包括圍牆。
宅基地包括正房、輔助用房(廚房、廁所、雜物間等)、禽畜舍(規模經營性養殖除外)、房屋外圍的圍牆內的土地。
曬場、房前房後的土地一般情況不屬於宅基地範圍,但如果砌圍牆(不管圍牆內的地面是否硬化),應作為建設用地(宅基地)對待,在報批宅基地時將這些範圍一併納入,未一併作為宅基地報批並取得批准而事後砌圍牆的,超過《建設用地批准書》上的面積的部分應按非法佔地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三、農宅審批程式:
(二)國土所實地現場勘察,核實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及地類是否屬實。
(三)國土所稽核無誤後,將材料組織齊全報國土局代縣政府審批。
(四)審批通過後,村民委員會張榜公佈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單。
宅基地登記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