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中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中國傳統的農曆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編輯本段]調整內容 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問卷調查,經過一年多的多方研究論證比較,目前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已基本形成。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元旦放假1天不變;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放假起始時間由農曆年正月初一調整為除夕;“五一”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不變;清明、端午、中秋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1天(農曆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3、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編輯本段]體現原則 此次國家法定節假日製度調整方案的擬訂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數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二是法定節假日安排要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三是節假日製度安排要儘量減少對經濟社會執行影響和衝擊;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體現社會公平,讓全體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五是法定節假日調整和帶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慮到國民旅遊需求。 [編輯本段]法律條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中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中國傳統的農曆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編輯本段]調整內容 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問卷調查,經過一年多的多方研究論證比較,目前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已基本形成。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2、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元旦放假1天不變;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放假起始時間由農曆年正月初一調整為除夕;“五一”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不變;清明、端午、中秋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1天(農曆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3、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編輯本段]體現原則 此次國家法定節假日製度調整方案的擬訂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數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二是法定節假日安排要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三是節假日製度安排要儘量減少對經濟社會執行影響和衝擊;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體現社會公平,讓全體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五是法定節假日調整和帶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慮到國民旅遊需求。 [編輯本段]法律條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