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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程式設計師講歷史

    第一在古代有皇權不下鄉的說法,古代的統治力度還沒有深入到每個角落,雖然有刀弓箭民間不得私藏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被執行的力度能有幾分?第二是古代大多都是冷兵器,冷兵器的製造和獲取都比較容易,這也給人造成一種古代武器禁止不絕的印象

  • 2 # 梅子酒h

    兩千餘年的皇權時代裡,多數時期是冷兵器時代,官府所擁有的武器,其技術含量並不很高,容易被民間獲得,因此對武器的控制,實際效果並不理想。以秦朝為例,如賈誼在《過秦論》裡說的那樣:“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在秦以前的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爭雄,官府對民間持有武器的限制反而十分寬鬆,我們看《史記》中孟嘗君的門客馮驩彈其劍而歌曰:“長鋏歸來乎,食無魚!”———一個落魄的人,身配長劍浪跡天涯,在當時是個常態。秦朝加強了對民間武器的管制,但陳勝、吳廣等一幫子戍卒,照樣能在大澤鄉斬木為兵,揭竿為旗,傾覆了秦朝。

    漢承秦制,對武器的控制依然比較嚴格。漢代將軍絳侯周勃入獄後,嚐盡了獄卒對他的凌辱,感慨道:“吾嘗將百萬軍,安知獄吏之貴也!”這周大將軍被人構陷入獄的罪名是什麼呢?是“私藏陰兵”。唐代是中國歷史上經濟、軍事、文化都很輝煌的朝代,其兵器製造技術也有了長足的發展。皇朝對武器的控制依然十分嚴格,《唐律》就規定“甲弩、矛矟”不許私家擁有。

    對武器控制較為寬鬆的宋代,亦在開寶五年公佈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這一禁令在後來多次被朝廷重申。

    中國對武器管制最為變態的朝代,大家應該知道,那便是元朝。漢人、南人只能十戶共有一把菜刀,這是流傳甚久的說法,多數人深信不疑。然而,據一些學者考證,此說法是後世人為了渲染元蒙統治者殘暴而編出來的故事。雖然這一說法現在沒有確鑿的書面史料來佐證,但元朝統治者對武器的控制超過前朝卻是不爭的事實。

    元朝律法規定:“諸郡縣達魯花赤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諸神廟儀仗,止以土木彩紙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在外郡縣不在禁限。諸打捕及捕盜巡馬弓手、巡鹽弓手,許執弓箭,餘悉禁之。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諸賣軍器者,賣與應執把之人者不禁。諸民間有藏鐵尺、鐵骨朵,及含刀鐵拄杖者,禁之。”

    元代對民間武器的管制最為嚴格,既有歷代統治者防範百姓造反的共同緣由,也有蒙古人要防範人口占大多數的漢人這一特殊原因。明、清兩代對民間武器的管制政策,基本上承襲前朝,無非程度寬嚴有所差別而已。

    事實上,由於中國曆代王朝疆域廣闊,又加之交通、通訊不便,官府對整個社會的控制,往往力不從心。武器管制的種種律令,多數時候是大打折扣的,官府頂多能在城鎮裡執行這類禁令。武俠小說裡那些大俠扛著大刀走在通衢大街之上,多半不可信。但在帝國有效控制的城池之外,民間尚有相當大的持有武器自由,至少官府並不能及時有效地限制民間人士擁有甚至鑄造武器。

  • 3 # 倫敦上空的噴火

    “古代”這個定義太含糊,兩千年前的先秦也是古代,三四百年前的明清也是古代,不同時期對民間兵器的控制力度也是不同的。但大致的情況是朝廷對刀劍弓弩這些殺傷性兵器管理的比較鬆散,對盔甲 盾牌 旗幟這些非殺傷形裝備的管理則是非常的嚴格!西漢平定七國之亂的名將周亞夫就是因為私藏盔甲準備死後陪葬被廷尉以謀反之罪審查,周亞夫因不堪受辱,絕食而亡。

    大部分封建王朝都是開國初對民間兵器管理嚴格,但逐漸開禁,或是明文開放或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都是古代社會環境所決定的,古代社會不是今天社會穩定治安良好,不但有打家劫舍的強盜還有外敵時不時的入侵。開國初 一般都是武功昌盛的時候,不但內憂外患少,朝廷軍隊也是戰鬥力強的時候,就算有強盜和外敵也三下五除二就滅了。所以民間對持有兵器來自衛的需求不大,朝廷也不希望民間私藏太多兵器,對自己的統治造成影響。例如

    但封建王朝進入中後期以後,內憂外患就逐漸增加了,內部的強盜增加 外敵的入侵也開始加劇,而朝廷的官軍這時候往往也因為種種原因戰鬥力開始下降。這時候朝廷就需要民間的民團武裝來分擔一部分軍事壓力,這是就會逐漸開放對兵器的禁令,但是僅限於 刀槍弓箭這些常規的兵器,對於盔甲 盾牌 旗幟這些裝備仍然禁止私藏。而且有時候朝廷甚至會鼓勵邊境民眾持有武器來加強邊境防務。例如北宋邊境就有弓箭社這樣的民間保甲武裝,這些民兵沒有糧餉和官府的合作也是鬆散模式,朝廷就是鼓勵他們持有武器,還出現過地方官嫌棄他們木弓不夠好,強令他們購置更好更貴的角弓,差點引發了民變。

    明清之後出現火器,朝廷對民間火器的態度也是有這樣的從嚴禁到允許民間持有的轉變。清朝入關初期嚴禁民間持有各類武器,隨著軍事壓力的增大 也明文開放了民間武器的持有,希望藉助這些民間武裝來減輕朝廷的軍事壓力。

    諭兵部:曩因民間有火炮甲冑、弓箭刀槍、馬匹,慮為賊資,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聞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與甲冑兩者原非民間宜有,仍照舊嚴禁。其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不得禁止。

  • 4 # 四川達州人

    事實上,冷兵器時代,中國曆代政權對於各種武器的管理並不相同。

    撇開士族擁有的強大部曲武裝,獵戶等必需品之外,一般性的富裕家庭中可以有少量刀劍長矛作為防禦。但是歷代政府對於遠端攻擊武器的強弓、制弩及鎧甲等均有限制令,擁有這些基本屬於非法行為,視同謀反。

    比如,過去士子、貴族喜歡佩劍。而且舊時交通不便,報警困難,盜匪橫行,家中缺乏武器則很難抵抗匪徒。

    北宋法律就明確規定,非邊境地區每縣只能有15名弓手作為地方武裝力量,是都頭管轄屬軍隊編制的警察。其餘均禁止持有弓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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