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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5188925817

    巧妙拒絕員工請假的方法:

    強調工作的重要性。

    細問請假的原因,讓員工自己也覺得理由不合理。

    請假後需要補回工作時間。

    員工請假,哪些必須批:哪些酌情批:

    病假,必須給

    (1)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療假期。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由於職工身體不適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職工只要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就必須批准。

    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5)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6)以上規定表明,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婚假,可協商

    (1)婚假,是指職工本人因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間,由用人單位向職工如數支付工資。

    (2)《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可享受3天婚假。男滿25週歲或者女滿23週歲結婚,屬於晚婚,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在用人單位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期限。

    產假,必須批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各地關於產假的規定不一致,以上海為例,《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所以,上海市產假總天數為原有的98天產假加上30天生育假,共計12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由於產假是法定假,用人單位對於女工休產假請求,必須無條件准許。

    喪假,酌情批

    (1)《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行。

    (2)該《通知》明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探親假,酌情定

    (1)《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如果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即可享受探親假。

    (2)有關探親假期限,該規定明確規定,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為期30天的探親假一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的探親假,或者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對於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有一次為期20天的探親假。此外,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單位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放工資。並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事假,酌情批

    (1)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須離開工作崗位可請事假,但批准權在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准許可權,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注:文中出現的法律條文均以2017年《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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