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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奉天承運1983

    不會,恰恰相反,會成為老賴的緊姑咒。

    個人破產現在是葷案階段,短期內不會實施,將來實施細則出臺後,才能起效。而實施的原則必然與個人誠信掛鉤,如申請個人破產,並非可以不還,只是把還款的方式及形式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後形成還款方案的細法律文書。

    比如文書會明確規定債務人要在什麼時間為期限,期限內分幾次還款,每次還款多少等明確規定。還有明確及祥細的違約懲罰條款。及不能乘高鈥,飛機及高消費,子女入學,參軍,考公務員的渚多設定。

  • 2 # 財思思

    個人破產製度出臺,擔憂它成為老賴的“護身符”。

    個人破產製度是目前歐美國家和中國香港、臺灣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破產製度。當個人資產小於負債並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由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進而較公平地清償債權的一種制度。

    在美國凡申請個人破產的人,破產記錄在10年之內都停留在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上。破產者不能用信用卡支付,只能用現金,這對於一個普通的美華人來說,是一件非常令人頭痛的事情。

    但在中國個人破產製度,面臨最大的難題是執行難。沒有像歐美那樣有完善完備的法律去約束老賴,因而讓老賴有法律漏洞可鑽,使債權人苦不堪言。

    舉個例子,當前在司法領域經常出現這一現象:一些身家數百萬元的債務人拒不履行幾萬元、幾千元的判決,而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卻發現其財產早已全部轉移,無從摸清其資產底細,無法對其進行法律制裁。這類老賴在具備個人破產製度國家中,是不可能如此逍遙法外。而如今國內這樣的老賴比比皆是。

    中國社會誠信意識較差,老賴橫行,像一些借了P2P平臺資金的企業或個人,當政府要求P2P平臺良性退出,一部分借款人趁機逃廢債,試圖耍賴不還錢,這苦了背後多少債權人家庭的血汗淚。

    國家出臺個人破產製度出發點是好的,如同歐美國家那樣,必須要有更有效地懲戒老賴的法律法規出臺。雖然現在有限制老賴高消費的、子女不得上私立學校、不得乘坐高鐵飛機等失信被執行人的措施,但這遠遠是不夠。如今一些老賴的囂張做法,挑戰社會道德,會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和法院執行能力漸漸失去信心。

    個人破產製度需要保護的是債權人及善意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

  • 3 # 三笑狂

    個人破產製度將成為壓垮債務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能否成為老賴的福音,我認為這是個錯誤的看法。

    個人破產製度和現行的企業破產製度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債務問題,針對破產主體進行資產依法程式變價,以滿足債權人的訴求,主要為現階段的“執行難”,債務人欠債過激行為提供一條新的解決方法。但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個人認為是壓死債務人的“最後一根稻草”。總體預測有以下幾點:

    一、評估制度的建設未完成。目前國內金融市場現狀和個人債務組成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真“老賴”和假“老賴”如何評價,如何區分成為一種難度極大的事。而根據國外現行的申請,批准甚至聽證的制度,“老賴”們透過個人破產製度難度可想而知。

    二、個人破產製度將可能增加債務人的面臨刑事處罰可能性。目前國內個人債務之間除存在欺詐,惡意拖欠等情況,基本都屬於民事糾紛,實行了個人破產製度必然會增加相應的刑事與民事處罰力度。試想一下,當一個“假老賴”申請個人破產後,在處理債務時雖然可以更專心、更有序,但出現突發事件時如何申明?如何請求救助?處理不當,“假老賴”承擔的不僅僅再只是民事處罰,有可能順便成為“真罪犯”。

    三、現階段對債務人的衝擊。現階段,債務人的債務情況在2018年國家針對現金貸業務整頓情況下已經暴露出問題,隨著2019年上半年銀行業的貸款業務調整和信用卡使用規則調整,大部分債務人已經處於捉襟見肘。而完善個人破產製度雖然是為了減輕債務人壓力,合理調整經濟。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卻產生了極大的反作用:一是從時間上看。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至少還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無法在近期實現該有的貢獻。二是效用上看。個人破產短期內無法解決“假老賴”的現狀,反而為債權人提供了衝動的動力,如2019年上半年以來,銀行信用卡封卡、降額幅度提升,個人貸款、轉貸業務難度增大,金融公司消費貸收緊。三是從結果上來看。債權人對個人破產製度的恐懼,尤其是銀行和各金融公司針對目前的債務(包括信用卡)收回的慾望空前強大,催收、起訴工作量也將相應增加,將成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東山再起計劃中的一個無法逾越的鴻溝。

    總體來說:個人破產製度雖然有其特殊的重要意義,有可能是“真老賴”的福音,但卻將是壓死“假老賴”的“最後一根稻草”。

  • 4 # 曙光1418

    不會!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目前,個人破產製度已在多數國家實行。

    從國際經驗來看,推出個人破產製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因非主觀因素導致失信的債務人,給予其重生的機會;至於“老賴”,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則會有一系列緊箍咒對之加以約束。

    個人破產製度對逃廢債行為有明確的反制措施。

    第一,目前法院執行程式中所做的“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即不允許債務人在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之前進行高消費或出境。這些措施其實就屬於個人破產製度中的限制措施,執行程式在沒有個人破產法情況下進行了制度借鑑。

    第二,個人破產製度中,對惡意逃債行為,有“破產犯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制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有嚴重的逃債行為,將受刑事責任追究,同時,法院也將撤銷之前債務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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