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5、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6、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關於辨認規則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1、第二百五十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3、第二百五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辨認筆錄為證據的一種形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應當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能少於2人,根據辨認方式不同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時,偵查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5、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6、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關於辨認規則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1、第二百五十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3、第二百五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辨認筆錄為證據的一種形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應當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能少於2人,根據辨認方式不同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時,偵查人員應當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