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乘坐網約車下車開門時,與騎腳踏車的龔先生髮生碰撞,事故造成龔先生死亡。龔先生的家屬將司機、網約車平臺公司、乘客、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87萬餘元。海淀法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賠償原告12.2萬元,由司機、網約車平臺公司及乘客連帶賠償原告174萬元。
龔先生的家屬訴稱,舒先生乘坐的網約車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後,舒先生開啟左後門時,與騎腳踏車的龔先生髮生碰撞,交管部門認定舒先生和司機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龔先生無責任。因此,龔先生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網約車司機韓某認為,自己是職務行為,責任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和乘客承擔。
乘客願意承擔10%以內的責任,其認為主要過錯在司機,因為司機不將車輛停靠在安全區域,未關閉兒童鎖,也未對乘客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司機進行嚴格的安全教育,但是本案中司機存在過錯行為反映出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
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韓某作為網約車駕駛人,其未在安全的地點停靠並提示乘客在上下車時注意車內外人員的安全,乘客舒先生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開啟車門,可能會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並引發人身財產損害後果,但舒先生並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二人雖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基於共同的過失行為導致了本案的損害結果,因此,韓先生與舒先生應當就該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運營方,其透過網路平臺接受訂單後,指派網約車司機提供運送乘客的服務,並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也應對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個不正確的開車門動作可能會給其他駕駛人、行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甚至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為了避免此類交通事故,駕駛人、乘車人、騎行人及行人均應該共同加強交通安全意識。
對於駕駛人而言,不僅要做到規範停車,不能隨意停車影響他人通行,更要提前提醒乘車人,確認周圍環境安全之後再下車。
作為乘車人,應該看清車輛四周情況後,選擇從右側車門下車。
騎行人和行人,在經過路邊停放的車輛時,尤其是剛駛停的車輛時,務必要減速慢行,注意保持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以防車門突然開啟。
舒先生乘坐網約車下車開門時,與騎腳踏車的龔先生髮生碰撞,事故造成龔先生死亡。龔先生的家屬將司機、網約車平臺公司、乘客、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87萬餘元。海淀法院近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賠償原告12.2萬元,由司機、網約車平臺公司及乘客連帶賠償原告174萬元。
龔先生的家屬訴稱,舒先生乘坐的網約車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後,舒先生開啟左後門時,與騎腳踏車的龔先生髮生碰撞,交管部門認定舒先生和司機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龔先生無責任。因此,龔先生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網約車司機韓某認為,自己是職務行為,責任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和乘客承擔。
乘客願意承擔10%以內的責任,其認為主要過錯在司機,因為司機不將車輛停靠在安全區域,未關閉兒童鎖,也未對乘客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司機進行嚴格的安全教育,但是本案中司機存在過錯行為反映出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
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韓某作為網約車駕駛人,其未在安全的地點停靠並提示乘客在上下車時注意車內外人員的安全,乘客舒先生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開啟車門,可能會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並引發人身財產損害後果,但舒先生並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二人雖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但基於共同的過失行為導致了本案的損害結果,因此,韓先生與舒先生應當就該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運營方,其透過網路平臺接受訂單後,指派網約車司機提供運送乘客的服務,並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也應對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個不正確的開車門動作可能會給其他駕駛人、行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甚至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為了避免此類交通事故,駕駛人、乘車人、騎行人及行人均應該共同加強交通安全意識。
對於駕駛人而言,不僅要做到規範停車,不能隨意停車影響他人通行,更要提前提醒乘車人,確認周圍環境安全之後再下車。
作為乘車人,應該看清車輛四周情況後,選擇從右側車門下車。
騎行人和行人,在經過路邊停放的車輛時,尤其是剛駛停的車輛時,務必要減速慢行,注意保持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以防車門突然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