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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鄧小琳律師

    受侵害者面對不法侵害時,都有正當防衛的權利,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什麼後果,只要被確認為正當防衛,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 2 # 葉律師

    這個說到底還是正當防衛的問題。總不能說因為是未成年人砍殺成年人,成年人就不能反抗,只能任其砍殺吧!顯然,這樣不符合倫理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對於上述規定的正在發生的嚴重暴力性犯罪,防衛人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利,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提刀砍殺成年人,這個屬於正在行兇、殺人的暴力行為,依法可以實施無限防衛。即便成年人在防衛中誤傷未成年人,那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這個純粹的法律規定和純粹的探討。而從我們現實發生的案例來看,特別是涉及正當防衛的問題,就能知道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多麼的困難。所以,一旦有這樣的現實案例產生,肯定還是需要到具體的事實去判斷和認定。

  • 3 # 山村逸夫

    這成年人係指什麼樣的成年人。若系殘障或年老弱多病,尤其是那些老婦人,就只有等傷等死的份兒了。若有能力制服"小惡魔"的成年人,應奮起自衛反擊,直至有效地控制為止,並設法報警求救,是盼!

  • 4 # 生活資迅

    一些 未成年人,特別是中學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處於生理判逆時期,行事相當衝動,極容易有暴力的行為。

    近來我們這裡就有一個事例。一個家長,因為自己孩子在學校,被學校裡的同學欺凌,而不敢去上學了。這個家長就帶上小孩去學校,也就是向老師告告狀吧,讓孩子指認是誰個誰個。這樣完了,也沒有對欺凌的學生怎麼樣,就返回家。誰知半道上,卻立馬被這幾個不良少年帶著一幫人攔住、圍攻!頭大啊!好在這個家長機靈迅速擺脫!他說,一個怕自己被傷,二個怕激化後出手這些小雜必有死傷!難啊!我認為,如被未成年人提刀砍殺,作為成年人,第一,能夠避讓儘量避讓,至少不要主動硬懟。第二,一樣需要立即報警。必竟警方對付行兇者辦法多。第三,如果真到避無可避、防無可防的生死存亡關頭,那麼我認為,應該正當防衛!必竟自己活鮮鮮的生命,容不得任何人非法殘害!哪怕對方是不到法齡的少年!正當防衛無罪!

    如果成年人誤傷未成年人,法律怎樣判?如果真是誤傷、無意的,多般就是協商,付醫療費,作民事經濟賠償吧。但如果傷的極重,又協商不好或拒不賠償,則可要承擔刑事責任!

  • 5 # 律師獨角獸

    成年人又不是傻瓜,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成年人面對未成年人砍殺時不可以反抗。面對不法侵害時,考慮的只是受到侵害的事實本身,而不需要考慮實施侵害者的情況。

    估計題目中還是有一些誤解,題目中最合適的問法應該是一個14週歲以下的人砍殺成年人,成年人如何處理。要知道我們國家的刑法中,14週歲以下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也一直是大家呼籲的熱點。

    成年人遇到這種情況,自然要直接反抗。難道束手無策,讓自己被砍死麼?更何況,刑法中其實有關於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在面對殺人綁架等嚴重的暴力犯罪時,受侵害人可以不考慮防衛過當與否的問題。直接可以行使防衛權。

    這時候也不存在誤傷的問題,這時候即使防衛導致未成年人受傷,也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未成年人只能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後果了。

  • 6 # 法潤金沙

    未成年提刀砍殺成年人,成年人當然可以正當防衛!既然是正當防衛,便不存在誤傷的問題,成年人無罪!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和意義在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鼓勵人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該出手時就出手",鼓勵“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按答者觀點,正當防衛行為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而對這個不法侵害行為的來源則在所不問,無論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還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人均有權對該侵犯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予以制止。更何況,行為人在實施不法侵害時,往往被害人或其他人是不能及時辨識行為人的精神狀況和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若強行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在清楚行為人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時才能進行正當防衛純屬強人所難,將嚴重限制公民進行正當防衛的積極性,不利於《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目的的實現!因此,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有權正當防衛。

    該題目中,未成年人“提刀砍殺",說明其行為危害程度嚴重,足以導致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嚴重後果,其危害程度已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相當,該“提刀砍殺”行為可認定為《刑法》第20條第3款中的行兇,對該“提刀砍殺”行為可實施無限防衛,導致實施該“提刀砍殺"不法侵害行為未成年人傷亡的,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對未成年人“提刀砍殺”,作為一個成年人也應有一正確的判斷,不能隨便一個幾歲的幼兒拿把刀作勢要砍人的樣子(比如5歲的幼兒拿菜刀作勢砍成年人),便認為是“提刀砍殺”,便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還必須結合該未成年人的具體年齡、身高體貌、力量大小、攻擊力度等作實質判斷。否則,可能便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借正當防衛之名在實施違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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