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菸草證需要:個人的身份證、菸草營業執照、填寫自願放棄菸草經營業務申請書。
根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進行登出,公告三個月後進行登出。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一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菸草專賣許可證。
登出菸草證需要:個人的身份證、菸草營業執照、填寫自願放棄菸草經營業務申請書。
根據《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進行登出,公告三個月後進行登出。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一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菸草專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