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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4626316078

    死是人生的必然結果,也是其終點,任何人無法逃避。

    人不可以選擇何時生,卻有一定的能力選擇如何死,從這一點來講,人有選擇自己如何死的自由。這不能說是權利,因為權利總是和義務相對,屬於法學概念。我們就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吧。

    之所以選擇非自然死亡,一定有其客觀因素。如果說這種非自然死亡的最終目的是幸福,那一定是不成立的。因為死亡之後難道就有幸福了?連幸福的物質載體都沒有了,怎麼會有精神感受呢?當然,我是無神論者,不相信來世。

    他人制止,只是人道主義的干預。因為死亡意味著肉體毀滅,人們不願意看到同類自毀,所以挽救。在法律上,只有例如配偶之類的家庭關係,一方自殺而一方不制止才會被判罪,這不是權利,而是法律賦予的義務。日常交往中,任何人的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都是可行的。所以制止自殺者的自殺行為不是法律範疇,而是道德範疇問題,即制止之後是否有違道德?是道德的行為嗎?問題關鍵在於對於死亡的理解。有人認為制止是負責,有人認為是讓自殺者更痛苦。我認為如果自殺者長期痛苦,那就讓他解脫;如果自殺者只是意氣用事,應該勸說。

    “朝聞道夕死可矣”,我是不贊同的。雖說一個人擁有了知識,懂得了規律,也就足夠了。但是僅僅懂得知識規律和不懂是一樣的,對社會對他人有什麼作用呢?無非是把自己的大腦武裝起來了。這句話不是真的讓人得道後去死,只是說明得道的重要性。但是它卻忽視了知識的無限性,因為知識永遠學不完,所以其實沒有人能夠完全得道,也就不會因為這個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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