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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走審判監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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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娜然

    感謝邀請!判決生效後再進入訴訟程式必須透過審判監督程式,你可以去法院或檢察院去申訴,如果判決卻有錯誤,經法院或檢察院審查後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現實中法院再審的可能性不大,建議去檢察院控申部門反映,如果法院判決確有錯誤,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抗訴,法院必須受理,然後自己審理或發回重審。

  • 2 # 清風普法

    刑事案件申訴的最終目的是改變生效判決!而你所說的申訴信訪和審判監督有著本質的區別:

    其一,申訴信訪只是反映訴求的一種方式和渠道。其本質上並不能對生效判決產生直接影響。只能透過信訪的渠道引起相關部門對案件的重視,進而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對案件提請依法再審來實現;而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司法機關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透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其二,申訴信訪往往是因案件受本地干擾因素較多時當事人採取的無奈措施,透過信訪渠道進行申訴的週期較長,投入成本較大;而審判監督程式則是直接的透過事實和證據,由司法機關經法定程式提起的再審,經過固定的審限,只要有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能夠證明原有生效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案件即可及時得以糾正。

    因此,建議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再審渠道,依法合規表達利益訴求。

  • 3 # 凡眼看法

    謝謝邀請!實話實說,我真是個農民,對刑事案件接觸不多。但平生第一次出庭打官司還就是刑事案件。那是1996年,在南京市下關區少年法庭,我作為監護人,出庭為小孩兒丙做了無罪辯護,隱約記得另外甲、乙兩個小孩兒是請的南京紫金律所的刑辯律師出的庭,判決結果,甲2年勞教,乙1年勞教,丙小孩庭審結束後即釋放回家了。後來甲的家裡申訴了,但最後還是駁回了申訴,維持原判。大體案情:甲和乙去安徽省的利辛販假幣,喊丙一起去玩,返家途中三小孩讓南京下關公安局全部抓獲。根據事實,我是這樣辯護的:甲乙丙三小孩都是鐵哥們兒朋友,甲乙謊稱去外地進風扇,帶丙一同去玩,食、住、行全由甲負責,不要丙出一分錢。回程途中,甲給4張面值50元假幣給丙隨便花,丙怕被人家識破捱打,假裝出去轉一圈,仍將假幣退還給甲。我的辯護詞內容是:甲與乙去利辛幹什麼,丙並不知情,丙沒給一分錢購買假幣的本錢,也沒有使用一分錢假幣,唯一的過錯是,不能明辯是非,特別是知道甲和乙是販假幣後不制止,不舉報。懇請法庭念其年齡尚小,情節較輕,過錯不大,免於刑事處分。後來,法庭也就這樣判了。再審時,乙無異議未到庭,我在庭上則表示照一審辯護詞,所有陳述不變外,還為申訴的甲向法庭求情,請求法庭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照顧甲:1,甲從小父母離異,與母親相依為命;2,甲只上個小學,文化程度低;3,主動交代態度好,雖然是出於哥們意氣;4,甲乙丙三小孩都己在下關看守所關了4個半月,這個教育足夠他們銘記一輩子;5,甲的申訴有一定理由,能輕則輕吧。哦,扯遠了。

    我認為:有些老百姓信“訪”不信“法”,應予以諒解,信訪是老百姓沒法的辦法。國家《信訪條例》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信訪的性質和信訪的方法,下情上達,“訴”“訪”分離,凡涉訴的信訪仍歸口法院處理,讓真正信訪所反映確實存在問題交由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用行政干預的辦法,切中要害的去解決。而審判監督與信訪最大的不同是:審判監督是一個司法程式,透過這個程式,進行必要的司法救濟,依法糾正冤錯案,為其申訴的當事人答疑解惑,讓其服判息訴。

    “信訪”和“審判監督”最大的共同點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為申訴的各方定紛止爭。彰顯公平正義,共建和諧社會。

  • 4 # 風雲26610126

    信訪嚴格來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由於很多時候將當事人申訴也歸到信訪之中(對當事人權利救濟不足),因此在提到信訪這一概念時,其實包含了刑事申訴這部分內容。

    廣義的審判監督程式包括申訴和再審(狹義的審判監督)兩個階段,二者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絡。

    首先,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要對申訴進行復查,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不符合條件的,則會駁回申訴。這意味著大量的申訴將不可能獲得再審機會。

    其次,如果法院經複查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則會決定啟動再審。原來是一審終審的,再審按照一審程式進行,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終審,或者上級法院直接提審的,則再審按照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不能上訴。

    可見,從程式上,案件的流程是:當事人申訴-法院對申訴進行復查-法院決定啟動再審-法院再審改判。從實體上,啟動再審要符合“確有錯誤”的條件,這需要比較複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規則,但這主要是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來完成的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是針對當事人向法院申訴的情況。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兩條腿走路”,即也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檢察院向法院抗訴,此處不贅。

  • 5 # 吳竹兵律師

    申訴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

    1.刑事案件申訴,刑事案件裁判已經生效,但認為系冤假錯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向法院、檢察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請求重新審查(再審),以期改變原有不利的結果(比如改判無罪)。

    2.申訴信訪,指向國家信訪機關申訴,反映問題(冤情),如果情況屬實,轉交有關機關處理解決。信訪制度也是中國一項法定的制度,法律依據是《信訪條例》。

    3.審判監督,一般就是再審程式。(1)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發起的;(2)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提起的;(3)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檢察監督而發起的。

    以上便是三者的大致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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