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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25411819162

    你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國標麼,不符合國標的話你屬於機動車。那你有(輕便)摩托車駕駛證麼,車上牌了麼,有交強險麼。沒有的話你是違法上路。

    如果你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國標,那麼你是非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話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制,你沒有賠償責任。

    參考:《法》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標準解讀:

    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釋出了該規範。據相關專家解讀,為了維護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提高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水平,提升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最佳化產業結構,新修訂的標準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效能、阻燃效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規定電動腳踏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該標準將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為過渡期。

    新標準全面提升了電動腳踏車的安全效能,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效能、阻燃效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指標,調整完善了車速限值、整車質量、腳踏騎行能力等技術指標。其中,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由240W調整為400W,並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進行了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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