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經常為地下室的歸屬問題產生糾紛的現象層出不窮。那麼,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歸業主所有?買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產權了嗎?今天,小編就為您說道說道。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區均配備有地下室。但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地下室的權屬處於一種模糊狀態。
關於地下室的產權歸屬問題,應當從地下室的建設、銷售、分攤以及人防工程的權屬性質等多方面來分析,而不應從單一的或籠統的角度就認為地下室的產權歸業主或開發商所有。
一般,按照傳統觀點上說,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未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原建設單位――開發商所有;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已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
根據各小區建設實際,參照《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判斷,地下室權屬應有如下兩種情況:
(1)建築層高低於2.2米的,根據《房屋測量規範》,層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計算建築面積,不能辦理房屋產權;作為公用建築面積,業主在購房時已出資的。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規定公用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該條所指地下室建築成本已打入房價,開發商不能單獨議價和出售,產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獨立使用空間,且設計用公用建築面積的,開發商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置。
但即使開發商將地下室出售、附贈給業主,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而無法取得權屬證書。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故為業主取得的仍然為債權上的權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難取得真正的物權。
當前,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經常為地下室的歸屬問題產生糾紛的現象層出不窮。那麼,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歸業主所有?買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產權了嗎?今天,小編就為您說道說道。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區均配備有地下室。但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地下室的權屬處於一種模糊狀態。
關於地下室的產權歸屬問題,應當從地下室的建設、銷售、分攤以及人防工程的權屬性質等多方面來分析,而不應從單一的或籠統的角度就認為地下室的產權歸業主或開發商所有。
一般,按照傳統觀點上說,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未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原建設單位――開發商所有;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已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
根據各小區建設實際,參照《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判斷,地下室權屬應有如下兩種情況:
(1)建築層高低於2.2米的,根據《房屋測量規範》,層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計算建築面積,不能辦理房屋產權;作為公用建築面積,業主在購房時已出資的。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規定公用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該條所指地下室建築成本已打入房價,開發商不能單獨議價和出售,產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獨立使用空間,且設計用公用建築面積的,開發商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置。
但即使開發商將地下室出售、附贈給業主,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而無法取得權屬證書。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故為業主取得的仍然為債權上的權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難取得真正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