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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似水年華8079

    一、分定等級元代政府區分全華人民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即以前金轄區漢人和契丹、女真、高麗、渤海人)入“南人”(即以前宋轄區的漢人及其他民族)四等,並稱漢人為“漢子”,南人為“蠻子”。

    同時在行政區劃上,以山東、山西、河北為所謂“腹裡”,直接統治於“中書省”,另置所謂“行中書省”十一,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徵東,統治其他一百八十五路及直屬府、州、軍等,中嶺北“行中書省”則是一個特殊區域。這不僅在法律上確立了蒙古貴族的統治地位、色目人的優越地位,以及漢人和南人的奴屬地位,而且在政治上分化漢族,在地域上分裂漢族住區、造成了“漢人”、“南人”和“色目人”的對立。

    二、政府的組織元代規定自元廷的中書省(總管政務)、樞密院(管兵馬)、御史臺(“司察”或“司陟”,即掌監察)以至地方行省的行臺、宣慰使、廉訪使及路、州、具主管,大都由蒙古費族充任,即所謂“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蒙古費族不能為者,及各種副職,則儘量任用阿拉伯、波斯、歐洲、康裡上層人物,即所謂色目人充任。漢人只能充任屬員,他們認為最可靠的,也大都只能任職一隻有楊惟中、史天澤與賀惟一當過宰相,盧世榮管過賦稅。同時科舉方面也規定:蒙古人、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考試科目不同,考試後放管,蒙古人高色目人一等,色目人高漢人、南人一等。

    這樣,把漢、契丹、女真等族人的政治權利,完全剝奪。三、刑罰及法律的措施元代法律規定,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常古人無故殺死漢人,僅罰金或罰其出征,或償一頭驢價;漢人殺死蒙古人,夷族,並罰償燒埋銀(喪葬費);殺死伊斯蘭教徒,罰四十巴里失黃金;奴婢打罵主人,或殺傷與奸犯主人,處死刑;主對奴婢有生殺全權,打或戲殺他人奴婢,杖刑或賠償葬費;奴婢告主,有罪(當時漢人被抑為蒙古和色目人奴屬的,至少在一千萬以上)。色目人對漢人、南人,也在送律上與蒙古人享有同樣的特權。

    而在實際上,自蒙古諸王、將、僧侶以下,全無規定法律,任意逞其橫暴,是謂“任意而不任法”。四、蔭敘之制,蔭敘又名承蔭。元代蔭敘制度,對蒙古人及色目人顯然較對漢人為優異。大德四年省議諸職官蔭敘:正一品子為正五,從五品子為從九,中間正從以是為差。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任用,雜取於省札錢穀官任用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蔭敘。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官,近下錢穀官。五、以儒制漢元政府又利用漢人、南人出身的文官武將,如張宏範、范文虎、呂文煥等充任其軍事上的先鋒和嚮導,利用盧世榮、史天澤、賀惟一等助其在上的策劃。

    並儘量利用儒生,幫他去麻痺人民,訂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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