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簡繭

    這個情況很正常!

    你隔離期間,崗位的工作需要人做。你隔離期滿,也不好把替班的趕走!

    可先在車間做著,如果業務能力強,說不定還有更好的崗位!

  • 2 # 道之成老孫

    感謝你的提問,你好,我是道之成。你提出這樣的問題在這次疫情結束後有很多單位要麼降薪要麼調崗或裁員的事情發生。其實公司這些事件的發生是否合適要看當初的合同約定是什麼。原則上國家勞動合同法要求是合同上內容變更需要合同雙方商議後確定,而不是單方面決定和私自修改合同內容(這樣修改的內容無效)。你可以和單位進行溝通,詢問更換崗位的原因,自己是否有變回原崗位的機會,被替代是臨時安排。如果無法調回原崗位,但公司未來的安排有利於你的發展,可以暫時按照目前工作執行,最好有記錄說明這是臨時工作,如果對你未來發展或收益有影響的,建議去溝通商議。商議無果如果自己也同意繼續工作,建議就此結束。

  • 3 # 使用者60724585107

    應該算正常,你在隔離的時間,公司也需要運作,還是先配合負責人,再和負責人商量一下接下來的計劃,說不定這個時候也是對你也是一種考驗,人在做起。

  • 4 # 鄉野阿鋒33

    這個不好說,可能管理有意想換你下來。也可能公司想擴大生產。你也可以直接問領導問他們的意思!如果管理有意換你。你自己就早點打算。打工的在哪裡幹不是幹,只要願意幹在哪裡都餓不死

  • 5 # 巴中二哥

    做樓頂防水施工,先清理乾淨樓頂,用瀝青加網,做好之後有的地方有裂,用防水砂漿來填補上,先試一下水,試水時間在6/8天,確定不漏水,就可以了,出現漏水的地方做重複做一次,一次性做到樓頂可以關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主要是樓頂的主體施工,施工好,一次做好,施工不好,做樓頂防水要兩次才能確定不漏水。

  • 6 # 生活新觀察

    隔離期間工作被頂替,先安排去車間做雜工,怎麼辦?

    1.在這個特殊時期,隔離了工作被別人頂替,站在公司角度考慮,這是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是正常的崗位調整,不是公司故意和刁難自己,個人必須服從公司,服從大局。

    2.你工作崗位調離了,先去車間做雜工,這也不一定是壞事,多經歷一些崗位,能經歷更多,學到更多,增強自己的閱歷,豐富和成長自己。

    3.要有一個正確的心態。

    不管去哪個崗位,都要兢兢業業,認真負責,把它當做磨練自己成長自己的工作經歷,要相信,是金子哪裡都會發光。

    4.特殊時期,特殊工作調整,也是公司在考驗自己的時候,個人服從公司,公司也在考察員工的服從,忠誠和能力,這個時候,也是自己展示的時候,要服從大局,要一絲不苟努力工作,把工作做好。

    5.等工作一段時期,公司看到了你的服從,忠誠和能力,就會有更好的崗位,更好的責任等著你去執行,所以這個時候也是考驗你的時候,一定要堅持到底努力奮鬥。

    祝你工作順利。

  • 7 # 電工講堂

    我是工廠最好的電工,電氣工程師。安排我去燒鍋爐,我去燒了。只要工資標準不變,讓我去看門也好。特殊時期,工人好多不能上班,老闆也要精打細算。

  • 8 # 職言社保

    隔離期間,工作被頂替,安排去車間幹雜工。如果是企業因為工作需要,在您隔離期間暫時找人頂替一下,那是可以理解的,企業正常運轉需要。但是如果企業以此為由調崗,甚至以調崗來逼迫員工離職的話,那我們就需要慎重考慮了,調崗不是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的,下面為您詳細解析。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的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但是,調崗必須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協商一致,並將變更的內容,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00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00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哪些方面不能勝任工作)

    00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變更內容協商一致的

    以上幾種情況,調崗需要注意的是:

    1.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崗的,須由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企業被動採取的行為;而不是主觀情況,企業主動採取的行為,比如企業為了更好的滿足客戶,減少不良評價,而進行的組織架構最佳化,而取消的崗位,不能算作客觀情況。

    二、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調崗必須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取書面形式

    2.調崗後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基本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採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後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預設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調崗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存在侮辱性調崗,比如辦公室後勤,調為車間工人

    5.強行調崗時不得簽署任何調崗檔案,牢記勞動者有權拒絕調崗

    三、勞動者不同意調崗,怎麼辦?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幹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

    總結

    樓主因疫情隔離,工作被頂替,而安排去幹車間雜活。根據以上內容,樓主如果不同意,想繼續幹原來的工作的話,要與領導好好商談。如果不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而現在的工作崗位,又不滿意的,儘可能爭取到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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